1. 國家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享有什麼權
主權
國家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享有主權,開展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調查。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定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國務院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規范人類遺傳資源採集、利用、保藏管理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准:
(一)採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採集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的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
(二)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三)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
(四)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運送、郵寄、攜帶出境。
以上規定不包括以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採集、保藏人類遺傳資源及開展的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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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利權中的「遺傳資源」怎麼理解
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有實際或潛在利用價值的遺傳資料。遺傳資料所包含的豐富生命遺傳信息,對生物制葯、動植物培育、生命科學研究等有重要意義。
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在醫葯研發和動植物新品種開發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不經生物資源來源地國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國生物資源進行醫葯研發,並申請專利,獲得壟斷利益。
修改後的專利法為防止非法竊取我國遺傳資源進行技術開發並申請專利,增加規定:以來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作,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並且明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遺傳資源又稱種質資源或育種材料。已知有並具有特殊遺傳特性的種類,即目前培育動、植物的野生種或它們的近緣種。
如野生稻就具有一些抗矮化病毒基因的種群,為培育新的抗病品種起重要作用。當事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該遺傳基因,並依賴該遺產基因完成了某項發明創造,是不能授予專利權的。
3.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工作,促進優良畜禽品種選育與推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新品種是指通過人工選育,主要遺傳性狀具備一致性和穩定性,並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畜禽群體;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種或種群之間雜種優勢,用於生產商品群體的品種或種群的特定組合;畜禽遺傳資源是指未列入《中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通過調查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第三條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並由農業部公告。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工作。
農業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全國畜牧總站。第五條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並設立牛、羊、家禽、豬、蜜蜂和其他動物等專業委員會,負責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的初審工作。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六條申請審定和鑒定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一)主要特徵一致、特性明顯,遺傳性穩定;
(二)與其他品種、配套系、畜禽遺傳資源有明顯區別;
(三)具有適當的名稱。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技術規范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第七條申請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的,由該品種或配套系的培育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
申請畜禽遺傳資源鑒定的,由該資源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提出。
在中國沒有經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育種科研、生產、經營單位代理。第八條申請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申請表;
(二)育種技術工作報告;
(三)新品種、配套系標准;
(四)具有法定資質的畜禽質量檢驗機構最近兩年內出具的檢測結果;
(五)中試報告或者試驗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聲像、畫冊資料及必要的實物。第九條申請畜禽遺傳資源鑒定的,應當向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遺傳資源鑒定申請表;
(二)遺傳資源介紹;
(三)遺傳資源標准;
(四)聲像、畫冊資料及必要的實物。第十條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三章審定、鑒定與公告第十一條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業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專家不少於5人。第十二條初審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現場考察、測試或者演示;
(三)答辯;
(四)會議討論。第十三條初審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通過,不同意見應當載明。第十四條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門會議,對初審結論進行討論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
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數超過到會委員半數的,通過審定或者鑒定。第十五條通過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或者畜禽遺傳資源,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在中國農業信息網(www.agri.gov.cn)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頒發證書並報農業部公告。第十六條未通過審定或鑒定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防止畜禽遺傳資源流失,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本辦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第四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進的目的明確、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
(四)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第五條擬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引進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系譜或者種禽代次證明;
(三)首次引進的,同時提交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產地、分布、培育過程、生態特徵、生產性能、群體存在的主要遺傳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資料。第六條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途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不對境內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出口構成威脅;
(四)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第七條擬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二)與境外進口方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第八條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目的、范圍和合作期限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知識產權歸屬明確、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四)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五)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機構、中方獨資企業。第九條擬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合作研究合同;
(三)與境外合作者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第十條禁止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國特有的、新發現未經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簽發審批表;對不具備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中,對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或者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評估或者評審。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