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服務資源調度的內涵是什麼
服務資源調度的內涵是指根據作業控制塊中的信息,審查系統能否滿足用戶作業的資源需求,以及按照一定的演算法,從外存的念塵後備隊列中碧高並選取某些作業調入內存,並為它們創建進程、分配必要的資源。然後再將新創悔跡建的進程插入就緒隊列,准備執行。因此,有時也把作業調度稱為接納調度。
『貳』 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是指:水資源調度,通過合理運用各類水工程,在時間和空間上對地表水資源進行調節、控制和分配的活動。水資源調度應當遵循節水優先、保護生態、統一調度、分級負責的原則。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優先滿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水力發電、航運等需要。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
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叄』 資源調度的介紹
資源調度是指資源調度及對各種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調節和測量及分析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