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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開采資源如何征稅

發布時間: 2023-09-24 22:23:11

1. 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徵收資源稅嗎

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征要收資源稅。我國資源稅的特點有:
1、對特定資源征稅。資源的含義比較廣泛,人們提到的資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物質內容非常豐富;
2、具有對絕對地租和級差收人征稅的性質。資源稅的立法原則是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對從事應稅資源產品開採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成本高低、利潤多少,都要依法徵收資源稅,實行有償開采,以保證國有資源價值的補償,體現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
3、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稅負不受企業資本有機構成、經營管理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資源稅能真正調節企業因客觀開采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2. 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

一、下列進口貨物予以免稅:
(一)經核準直接用於勘探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需要進口直接用於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
(三)為在國內製造供海洋開採石油作業 ( 包括勘探、鑽井、固井、測井、錄井、採油、修井等)用的機器、設備,經核准需要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外國合同者為開采海洋石油而暫時進口並保證復運出口的機器和其他工程器材,在進口或復運出口時予以免稅。二、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的原油裝運出口時,免徵出口稅。三、不屬於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四、凡免稅進口的貨物,未經海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違者,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附: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物資免稅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