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讓政府拿礦產資源換項目
政府可以拿礦產去投資項目,去換項目是不能的
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礦產資源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出讓時,取得礦業權的主體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繳付相應的礦業權價款。
由於按照預演算法規定該等采礦權價款屬於地方財政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來源,故地方政府取得該部分收入後,其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可用額度會相應增加,即間接增大了可用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來源空間。
但該種模式下,礦產資源實際上並未與公共設施項目直接進行捆綁,資金平衡僅在財政預算內部完成,嚴格來講並不屬於我們所稱的「資源補償"。
此外,政府方取得的收入僅為采礦權價款,並不能參與分享礦產資源後續開發所帶來的收益,能解決的建設資金規模也較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