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二章經營規則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⑵ 有害垃圾怎樣處理
國內外廣泛採用的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衛生填埋、高溫堆肥和焚燒等,提倡有條件的城市特別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發展焚燒技術。
1985年,深圳引進日本焚燒成套技術與裝備,建成了中國第一座大型現代化垃圾焚燒發電一體化處理廠,為中國開展城市垃圾焚燒裝置國產化工作打下基礎。開發了NF系列逆燃式、RF系列熱解式、HL系列旋轉式小型垃圾燃燒爐及一批醫院垃圾專用焚燒爐,並建設了一批中小型城市簡易焚燒廠。
(2)再生資源危廢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垃圾的主要分類
1、人類和動物的糞便。存在傳染性細菌、病毒。
2、醫療機構的醫用垃圾。存在大量的易感染病毒和難以降解的化學性物品。
3、建築裝飾垃圾。存在易揮發的化學物質。
4、輕工業垃圾。大部分是難以降解的化工材料,如塑料、油漆等。
5、電子行業生產的電子材料垃圾。包括主要的重金屬成分和難以降解的玻璃纖維、塑料等。重金屬有鉛、錫、鋅、銀、金等危害人類身體健康的重金屬材料。
6、化學工業生產的化合類有毒有害物質垃圾。如苯類等易揮發物質。
7、電池。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業用品,它的污染主要體現在重金屬和化學物質方面,包括酸類和鹼類等化學成分,也包括難以降解的塑料等材料。
8、城市各方面的生活污水和製造業等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水。
9、少量的放射性污染物。
⑶ 再生資源食品回收後怎麼處理
製成各種飼料。
食品回收了之後不會再翻新包裝重新上市銷售,而是直接賣給第三方的養殖客戶用來製成各種飼料,如用來喂魚、喂豬、喂螃蟹等等之類的。
再生資源是可再生資源的一種,就是不可再生的在人類的生產、生活、科教、交通、國防等各項活動中被開發利用一次並報廢後,還可反復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質資源,它包括以礦物為原料生產並報廢的鋼鐵、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合金、無機非金屬、塑料、橡膠、纖維、紙張等都稱為再生資源。
⑷ 再生資源管理辦法2022年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一、再生資源回收包括如下范圍:
1、回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塑料、廢紙、廢玻璃、廢油、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
2、利用廢舊有色金屬、廢馬口鐵、廢感光材料、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的在色(稀貴)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3、利用廢家用電器、廢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二、再生資源回收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1、個人資料(身份證、法人戶口本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居住地址、聯系電話);
2、注冊資金 ;
3、擬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⑸ 可回收垃圾如何處理
1、垃圾再生法:垃圾經分類後,對其中可直接利用的物質進行再回用。如:廢棄的玻璃、塑料、金屬、紙張書報、木材廢布、廢油等。
2、垃圾堆肥法:依據傳統的農業積肥原理,利用有機垃圾和土壤中的微生物將垃圾轉化為有機肥料,用於改良土壤。
3、垃圾生物降解法:運用具有多功能高降解能力的多種菌群,對垃圾中的有機物和無機物加快分解,使其變費為寶、物盡其用。
(5)再生資源危廢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焚燒處理設施佔地較省,穩定化迅速,減量效果明顯,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對容易,焚燒余熱可以利用。焚燒處理技術較復雜,對運行操作人員素質和運行監管水平要求較高,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較高。
衛生填埋佔用土地較多,臭氣不容易控制,滲濾液處理難度較高,生活垃圾穩定化周期較長,生活垃圾處理可持續性較差,環境風險影響時間長。衛生填埋場填滿封場後需進行長期維護,以及重新選址和佔用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