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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流程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10-13 07:00:33

⑴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如何審批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是《礦產資源法》確定的一項重要管理工作。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因鐵路、公路、工廠、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等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為避免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必須加強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到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並且壓覆佔1/3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其餘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相關鏈接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流程圖

⑵ 二氧化碳地質儲存壓覆礦產資源評估

一、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非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產。」

2.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並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3.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00]386號文」,下發了《關於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1)凡是准備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的,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各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范圍內資源分布情況和礦業權設立情況。

2)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但是建設項目與礦區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採的,不作壓覆處理。

3)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4)需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提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批准。

需要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提出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礦產地所在行政區的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非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非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5)經批准可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其范圍內有采礦權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采礦權人簽訂補償協議並報批准壓覆的部門備案,采礦權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范圍變更手續。

此處的「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但是建設項目與礦區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採的,不作壓覆處理。

「重要礦產資源」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礦產資源為非重要礦產資源。

34種礦產是指:煤、石油、油頁岩、烴類天然氣、二氧化碳氣、煤成(層)氣、地熱、放射性礦產、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鎢、錫、銻、鉬、稀土、磷、鉀、硫、鍶、金剛石、鈮、鉭、石棉和礦泉水。

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內容及方法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城市水源地、通信線路、輸油(氣)管道、輸電線路、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等建設項目以及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前,都必須要有取得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進行評估。王振貴等(2007),總結了新建工程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工作內容及方法。

1.評估工作主要內容

1)了解並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位置、方案、范圍和項目來源等概況。

2)調查並了解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地質及礦產概況,重點查明工程建設影響區內地質和礦產特徵。

3)確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征地范圍)、壓礦范圍(壓覆礦產資源范圍)、評估區范圍(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礦產地范圍)。

4)查明評估區范圍內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設置及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情況。

5)估算壓礦范圍礦產資源儲量、確定資源儲量類型。

6)論述重要、較重要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評估報告。

2.評估工作方法

(1)工作程序

新建工程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工作程序見圖9-5。

圖9-5新建工程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工作程序圖

(2)工程用地范圍、評估區范圍、評估工作區域的確定

1)工程用地范圍的確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建設位置平面圖或工程建設位置地形圖及工程用地范圍拐點坐標資料確定。

2)評估區范圍的確定:確定評估區范圍(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礦產地范圍)時,一般把工程分為線性工程(如鐵路、公路、高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輸油(氣)管道等)和點狀性工程(如工廠、水庫、城市水源地、電場、建築群等)分別處理。原則上線性工程兩側各400m為評估區范圍;點狀工程以工程邊線為起點,向外擴展300m為評估區范圍。特殊工程評估區范圍可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參考建設單位意見確定。確定後的評估區范圍必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3)工作區域范圍的確定:工作區域范圍(即評估報告中地形地質圖圖面范圍)確定,文件中沒明確規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區域的地質礦產特徵為原則。線性工程(工程延伸較長時)評估地形地質圖採用比例尺1∶5萬~1∶10萬比較合適,點狀工程地形地質圖採用比例尺以1∶5000~1∶10000比較合適,圖面不宜過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區域地質礦產特徵為宜。

(3)評估區范圍內礦業權及探明資源調查

評估區范圍內礦業權調查包括兩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設工程所在區域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礦產管理部門了解探礦權和采礦權設置情況。主要了解探礦權、采礦權人、礦業權登記編號、有效期限、礦業權、位置坐標、礦種、資源儲量及類型等;二是針對已了解的探礦權和采礦權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探礦、采礦進展情況及階段性成果。

評估區范圍內探明資源量以省級國土資源廳印製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表為依據,結合原礦山勘查報告進行調查。

(4)壓礦范圍的確定

壓礦范圍即工程壓覆礦產資源范圍。目前主要是在該范圍內研究工程(地基)允許及極限變形值和工程所在區地表移動土變形的關系,參考國家煤炭工業局編制的《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第14條、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款等有關條款圈定壓礦范圍。

(5)壓覆資源儲量的估算

在獲得了壓礦范圍及面積後,其他資源儲量估算指標參數(如礦石工業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礦石品級等)和資源儲量估算方法,應採用原報告指標、參數和估算方法進行,避免由於資源儲量指標參數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評估前後資源儲量產生變化。

(6)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原則

1)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2)重要、較重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時必須論述其合理性(重要、較重要建設項目指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非重要礦產資源是指除重要礦產資源以外的礦產)。

3)建設項目與礦區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採的不做壓覆處理。

(7)壓覆礦產資源礦評估報告的編寫

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內容及要求參照各省國土資源廳相關技術要求編寫。

⑶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各個環節審批、核准手續

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需經發改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紋、園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等,約十七家管理部門審批。詳述如下:

一、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管理
(一)關於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橋梁等工程還需向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紋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水土分析和保持、地震安評、防洪影響評價、通航論證、水文分析等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無需省里配置資源(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能源資源等),且使用市、縣本級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並實行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審批「兩步並一步走」的程序,即項目單位在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手續的前提下,可直接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按國家、省規定)。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二)關於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發改委第22號令要求附相關文件)。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能源項目屬限制類項目,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做法,項目單位應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預可研報告,取得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復函後,再向國土、環保、水利、規劃、電網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標題規范為:關於核准XXX項目的批復。內容應包括:1、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2、項目建設地點;3、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主要設備選型和技術標准等;4、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5、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6、項目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三)關於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先編報項目建議書,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備案後,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實行備案制項目不再使用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的方式備案,改用同審批、核准項目一樣的正式文件形式,並抄送同級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統計等部門。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標題規范為:關於XXX項目備案的通知。內容應包括:1、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2、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3、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和主要工藝技術;4、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5、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6、項目資源、環保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四)關於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根據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為了建立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與項目用地審批等方面相互銜接的機制,在繼續執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9號令)、《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省政府第45號令)和《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省政府第46號令)等文件、法規規定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條件和程序的基礎上,決定對部分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作相應調整,即下列項目一律由省發改委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核准):一是需省里配置資源(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能源資源等)或平衡建設條件的項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項目調度會議調度的重大項目和列入使用省級用地指標的重大項目。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需省里配置建設用地指標的項目還需向省國土廳申請無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及地災評估報告的審批、向發改部門申請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批。
(五)關於項目咨詢評估和論證。要求審批和核准類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應委託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審批(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對於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完成的建設工程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流程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受理;
2、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組織選址踏勘用地,審查確認,建規科(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規劃條件,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向行政審批服務科(以下簡稱審批科)發出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憑證。
3、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材料(需提供資料詳附件1)、規劃條件,到審批科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確認建設用地范圍申請和用地范圍圖(1:500-1:2000地形圖),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受理;
2、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審查確認,並向審批科發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證;
3、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材料(需提交材料詳附件2),到審批科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詳附件3);
2、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四)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詳附件4),審批科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受理;
2、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附件:
辦理「三證一書」申辦材料具體內容如下: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辦材料: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申請表(網上下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證明文件;
(3)有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審查確認的擬建項目用地范圍1:500—1:2000的地形圖;
(4)對法律規定需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提交經審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5)按《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環保部門的審批文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提供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江西省對城市建設項目試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通知》規定的建設項目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類)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行政劃拔用地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發改委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4)規劃分局審查確認的用地范圍1:500—1:2000的地形圖;
(5)行政劃拔建設用地提供政府劃撥決定書或預審意見;公開出讓用地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非劃拔用地建設項目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提供)等;
(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經審查同意的臨時建設方案;
(3)在批准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承諾書。
(四)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發改委立項審批文件(限政府投資類);
(3)已標示道路、橋梁紅線經市政規劃科審查確認的1:500—1:2000地形圖四份;
(4)劃拔用地批准文件或預審意見復印件;
(五)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類)申辦材料:
(1)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復印件(需驗原件);
(3)經分局審查確認的總平面規劃圖(或修詳規)、建築設計方案(含平、立、剖面圖和效果圖,採用《SUN日照分析軟體》對規劃建築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結果),批前公示資料;
(4)經分局審查確認的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築施工圖;經分局審查確認的小區給水、排水工程管線規劃圖;
(六)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類)申辦材料:
(1)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土地臨時使用證明文件及宗地圖復印件;
(4)經分局審查確認的修建性規劃圖,或規劃建築方案;
(5)經分局審查確認的施工圖;
(6)批准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承諾書。
(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申辦材料:
(1)市政工程規劃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橋梁工程、園林工程需提供)復印件(驗原件);
(3)經市政規劃科審定的道路紅線圖,市政設計方案(道路、橋梁、園林工程需提供);
(4)經市政規劃科審定確認蓋章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蓋章的施工圖;
(5)涉及園林、交警、城管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6)經市政工程規劃科審定蓋章的管線平面地形圖(管線工程需提供)。
(八)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辦材料: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3)經人防部門審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圖或人防部門同意異地建設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條和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項目類別須消防部門對項目消防設計進行審查的,應提交消防部門的審查合格意見。
(5)施工單位出具的現場符合開工條件的證明;
(6)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備案報告書、招標情況告知書;
(7)圖紙審查報告、圖紙審查合格書、圖紙審查備案單復印件(驗原件);
(8)在招投標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附現場項目部人員組成名單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增加條款》;及在招投標部門備案的《監理合同》附現場監理人員名單;
(9)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
(10)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11)建造師及「五大員」(施工員、質檢員、預算員或造價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原件或招標部門的扣證憑證;
(12)外地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贛州市備案表復印件(驗原件);
(13)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的《質量監督書》、《安全監督書》、《安全條件審核表》;
(1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資保障金和簽訂民工工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證明》。

⑷ 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流程

(一)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非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產。」

2.《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

(6)論述重要、較重要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評估報告。

2.評估工作方法

工作程序見圖2-4。

圖2-4 新建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工作流程圖

(1)工程用地范圍的確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建設位置平面圖或工程建設位置地形圖及工程用地范圍拐點坐標資料確定。

(2)評估區范圍的確定:確定評估區范圍(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礦產地范圍)時,一般把工程分為線性工程(如鐵路、公路、高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輸油(汽)管道等)和點狀性工程(如工廠、水庫、城市水源地、電廠、建築群等)分別處理。原則上線性工程兩側各400 m為評估區范圍;點狀工程以工程邊線為起點,向外擴展300 m為評估區范圍。特殊工程評估區范圍可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參考建設單位意見確定。確定後的評估區范圍必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3)工作區域范圍的確定:工作區域范圍(即評估報告中地形地質圖圖面范圍)確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區域的地質礦產特徵為原則。線性工程評估地形地質圖採用比例尺1:5萬~1:10萬比較合適,點狀工程地形地質圖採用比例尺以1:5 000~1:1 0000比較合適,圖面不宜過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區域地質礦產特徵為宜。

(4)評估區范圍內礦業權及探明資源調查:評估區范圍內礦業權調查包括兩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設工程所在區域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礦產管理部門了解探礦權和采礦權設置情況。主要了解探礦權、采礦權人、礦業權登記編號、有效期限、礦業權、位置坐標、礦種、資源儲量及類型等;二是針對已了解的探礦權和采礦權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探礦、采礦進展情況及階段性成果。

評估區范圍內探明資源量以省級國土資源廳印製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表為依據,結合原礦山勘查報告進行調查。

(5)壓礦范圍的確定:壓礦范圍即工程壓覆礦產資源范圍。目前主要是在該范圍內研究工程(地基)允許及極限變形值和工程所在區地表移動土變形的關系,參考國家煤炭工業局編制的《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第14條、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款等有關條款圈定壓礦范圍。

(6)壓覆資源儲量的估算:在獲得了壓礦范圍及面積後,其他資源儲量估算指標參數(如礦石工業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礦石品級等)和資源儲量估算方法,應採用原報告指標、參數和估算方法進行,避免由於資源儲量指標參數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評估前後資源儲量產生的變化。

(7)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原則:(1)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2)重要、較重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時必須論述其合理性(重要、較重要建設項目指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非重要礦產資源是指除重要礦產資源以外的礦產);(3)建設項目與礦區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採的不做壓覆處理。

(8)壓覆礦產資源礦評估報告的編寫: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內容及要求參照各省國土資源廳相關技術要求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