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盜采國家資源罪量刑標准
法律分析: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等資源的,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屬於非法采礦罪中情節嚴重的標准,應處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屬於非法采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應當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