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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資源所怎麼改革

發布時間: 2023-10-22 23:13:42

自然資源所 如何換地方

體制改革。
自然資源所是原來的國土所,從18年行政體制改革時,從國家到地方們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合並成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各鄉鎮國土所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所,由上級主管部理和鄉鎮雙重管理,負責所在鄉鎮的國土管理和村鎮規劃工作。
自然資源所沒有下放到鄉鎮管理,自然資源所屬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管理,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制度,這是從2005年十二月開始實行的,原來的土管所都是屬於鄉鎮管理,2005年正式下了文件,成立了國土資源所,重新考了編制,定邊定人員,完成了改革,現在的自然資源和規劃所是又一次機構改革成立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原國土資源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城鄉規劃局組成。

② 基層國土所如何創新管理模式

因地制宜,理順和完善管理體制。探索「體制創新、適當集中、強化職能、優化配置」的路子,對原按鄉鎮設所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革,整合人員及資產,按照區域,本著「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方便群眾、利於管理」的原則設置基層國土資源(中心)所;以縣城為中心,根據地理、交通、經濟、人口、區劃和資源分布等因素,在有條件的地方跨鄉鎮設置中心所,管轄若干個鄉鎮。每個鄉鎮由中心所派駐特派員,各村可聘用國土資源監察員和信息員。
完善制度,加強規范化管理。以依法行政、文明服務、隊伍建設等為切入點,著力抓好國土資源所管理模式創新。規范國土資源所人員工作行為和目標,制定公示制度、巡查制度、窗口申報制度、廉政建設制度、內部會審等制度。在每個所設立政務公開欄,將各項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事程序、收費標准上牆公開,實行陽光行政、公開辦事機制。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檔案及農民宅基地審批檔案。創造條件實現和開通國土所電子政務系統,與縣(市)局內網聯網,實現網上辦公。
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按照公開招考的原則,錄用新人員,並先培訓後上崗;按照品德好、能力強、會幹事的要求,通過異地交流、競爭上崗等辦法,切實選准、配齊、配強國土資源所所長;對工作人員每三年輪訓一遍,通過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自學等形式,提升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時,充分發揮服務窗口辦公的作用,推行首問負責制,提高國土所幹部職工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意識。
創新管理模式,激活基層活力。在系統內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業的良好風尚,真正做到用事業吸引人,用待遇留住人,用政策激勵人,用情感溫暖人。著重抓好科學設崗、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合同管理、嚴格考核等環節,規范聘用操作程序。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把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積極探索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實現形式,建立靈活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津貼、獎勵辦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實行重獎;實現多樣化分配方式,逐步實行工資報酬與業績、貢獻掛鉤。

③ 鄉鎮自然資源所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前期充分調研,做改革的堅定擁護者。把改革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提高政治站位,強化部門主體責任,三台縣自然資源局高度重視此次基層站所改革,在2019年下半年開始超前准備、謀劃在先,深刻研討基層站所建設管理同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暨政策在基層的貫徹執行問題、農村改革發展和耕地保護沖突,多次給省市自然資源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匯報,通過多方努力,確定原派駐鄉鎮的21個國土資源所和14個林業工作站統一整合為33個自然資源所,作為三台縣局派駐鄉鎮的公益一類事業機構,在管理體制上實行雙重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④ 自然資源局組建成後鄉鎮國土所怎麼辦

自然資源局組建成後鄉鎮國土所不再保留。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規定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土資源部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將國土資源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

(4)地方土地資源所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三條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第一小項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七小項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

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⑤ 自然資源局二級機構如何改革

自然資源部門是以國土部門為基礎組建起來的,合並了其他部委相關職能,主要是管理體制更加理順,相關權力職責更加集中,更有利於加強管理。根據改革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行政職能回歸機關,人員部分轉為行政,其餘按照老人老辦法繼續參公直到退休;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成為公益一類或二類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取消編制,人員妥善安置,變成企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余如臘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橡鋒關報本級豎滑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