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資源稅如何申報繳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貨款結算方式和資源稅徵收的幾種情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當天。
3、納稅人採取除分期收款和預收貨款以外的其他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憑證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行前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檔慧清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限。確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應本著既有利於稅款的及時、均衡入庫,又有利於納稅人根據自己的營銷計劃合理地安排和籌措資金的原則。
根據規定,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納(應繳)稅額的多少,分別核定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個月。一般情況是應納稅數額越大,納稅期限越短,反之則越長。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例如不定期開采礦產品的納稅人,可以按次計算繳納資源稅。對資源稅的報稅期限規定為:以1個月為一碧廳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四、代扣代繳,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指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數量x適用單位稅額,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
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