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如何進行森林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一是堅持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體系作為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根本基石。
以林長制制度供給建設為核心,進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資源保護、林地與林木採伐管理等政策和制度體系,加快編制新一輪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加強林地定額管理,嚴格執行天然林保護管理政策,完善國家級公益林巧吵滲劃定管理辦法。
二是堅持將「摸清森林等資源底數」作為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根本支撐。
按年度開展並更新林草生態網路感知系統數據,及時產出林草資源和生態狀況數據,全面摸清我國林草濕等資源種類、數量、結構、分布、孝脊質量、功能、保護和利用狀況以及動態變化,不斷提升林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森林資源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我國的森林主要就是以國有林為主,國有林就是指國家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和社會的發展進步都做了很大的貢獻,但是由於申領管理違背了林業的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出現了很嚴重的可采林資源危機和森工企業經濟困難,要保護森林首先就要解決人口問題,以減輕人口對森林資源的壓力。
國民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森林資源是重要的經濟、生態資源,更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森林資源保護和區域經濟發展之間有很大的關系,保護森林資源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生態環境,促使區域經濟在良碰拍好的生態環境中科學、可持續的發展。
B. 如何解決林業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森林資源管理上,缺乏森林資源的保護意識,林木少批多采、林地逆轉呈擴張之勢,森林資源在不斷地遭到破壞,可采資源銳減,森林質量不斷下降。不僅影響到林業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也將影響到林業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是林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森林資源狀況是衡量林業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標志。森林在發展過程中因受人為經營活動和自然因素影響,森林資源始終處於消長動態變化之中,因此,必需加強對森林資源的管理與監督,建立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
一、加強森林資源監管體系建設。要將森林資源監管過程劃分為經營、生長狀況、利用與流通安全等三個階段,把管理平台建在縣一級,監管建在市一級,服務延伸到鄉鎮,同時兼顧地級、省級森林資源監管的需求。要結合電子政務管理,基於數據共享與信息聯動,建立種子種苗生產經營流通管理系統、森林經營空間決策支持系統、森林資源監測與信息管理系統、森林防火聯動監管系統、生態公益林管理系統、森林資源規劃設計系統、古樹名木管理系統、野生動物疫源疫情監測系統、林權信息管理系統、林木採伐管理系統、林產品流通管理系統、林地征佔用管理系統、森林資源流轉信息系統等系統的森林資源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二、強化稽查監督機構,規范森林管理制度,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素質和能力。抓好森林資源監測工作,確保森林資源的管理部門及各項項目造林有序的進行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監督。對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促使各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廉潔而又公正執法。
三、加強對林權流轉的監督。切實加大林地林權管理力度,依法保護好林地資源進一步嚴格林地林權管理,堅決遏制林地資源的非法流失。認真組織開展好林地保護管理執法大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依法查處一批久拖不決的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堅決剎住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歪風。
四、加強採伐限額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林木採伐管理,確保採伐限額的嚴格執行。落實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領導在執行採伐限額中的責任制度;切實把林木採伐的「源頭」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通報制度。 加大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超限額採伐行為。組織開展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核查,重點加大對天然林闊葉林保護力度,絕對不允許再出現超限額採伐問題。
五、依法整頓木材流通秩序,強化對木材經營(加工)和木材運輸的檢查監督。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清理整頓。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要嚴格審查其木材來源,符合條件的,要限期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締。
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認真落實破壞森林資源責任追究制度和案件報告制度。全面提高資源保護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森林資源管理和執法行為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稽查管理隊伍建設,採用先進技術,改善執法條件,進一步保持森林資源稽查管理和執法隊伍的穩定
七、宣傳林業法規政策,增強公民遵守林業法規的自覺性。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注意利用標語、宣傳車、展板、宣傳咨詢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向公民宣傳林業是生態環境建設的主體,是從事維護國土安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向社會提供森林生態服務的行業等知識,增強公民的環境保護和依法治林意識。
C. 我國採取了哪些保護森林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1、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2、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3、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5、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6、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3)縣級森林資源數據如何保密擴展閱讀:
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D. 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的森林資源信息系統
它完成信息採集、編碼、傳輸、貯存、檢索、分發和輸出的職能,獨立存在或為林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現代森林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和非計算機職能部分組成。非計算機職能部分主要包括信息的採集和編碼等方面,林業調查、作業效果評選、數字模型的原始數據採集和林區遙感制圖等工作屬於這一部分。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完成數據貯存、加工、檢索、更新和輸出等工作。一些森林資源信息系統還具有圖形處理功能,可按坐標將林業地理信息作為資源信息的組成部分,經數值化貯存到計算機系統的地圖資料庫中,存入的信息通過繪圖機輸出。
森林資源信息系統的結構、規模和功能因所在單位的條件和要求而有較大差異,通常由若干個子系統組成。林業單位自身的資源信息系統應是上級林業信息系統或國家林業信息系統的一個子系統。每個子系統有自身獨立的功能和相應的信息流程。數據處理功能的強弱,子系統的多少,決定了森林資源信息系統的規模。除一般企業管理的子系統外,森林資源信息系統中常包括森林清查和數據更新子系統、生長和收獲模擬子系統,資源評價子系統等。各子系統從中央資料庫中取得原始信息,進行加工處理,整個信息系統的核心是中央資料庫,其中貯存各項森林資源信息。基層林業單位常將森林經營小班的各種數據以記錄形式存放在中央資料庫中,以便檢索和更新數據。各子系統均有與中央資料庫交換數據進行專項分析和具備標准報表格式輸出信息的功能。
森林資源信息系統的數據更新是個復雜的專業問題,除了依靠定期的復查和作業過程中及時輸入新的數據以外,還要依靠多種數學模型和模擬方法來更新數據。信息系統數據更新的效果完全取決於各樹種林分的生長、收獲模型的適用程度。許多森林資源信息系統設置大量固定樣地以編制和檢查修訂有關數學模型。
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傳輸能力,數學模型的適用性和各級林業信息系統的兼容性等是建立森林資源信息系統的主要問題。採用野外數據採集器,直接將信息記錄在磁介質上,或者連通採集器直接傳送到中央資料庫中,可以減少輸入工作量和避免送數中發生的錯誤。統一編碼和記錄的格式,有利於系統間的兼容並蓄。
在林業單位中,信息系統的計算機信息處理部分常以信息處理中心的形式出現,它由系統管理員、系統分析員、程序員、操作員等人員組成,負責集中保存和提供各業務部分的有關信息,處理反饋信息,維護完善和發展系統。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森林資源,包並絕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第四條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第五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第八條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地方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緩蔽褲,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護林、用材林、特種用途林以及經濟林、薪炭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經批准公布的林種改變為其他林種的,應當報原批准公布機關批准。第九條依照森林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提取的資金,必須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審計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第十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向重點林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林區內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全國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的情況。
重點林區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制定林業長遠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擾簡以現有的森林資源為基礎;
(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第十三條林業長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林業發展目標;
(二)林種比例;
(三)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四)植樹造林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