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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國土資源廳怎麼改革

發布時間: 2023-11-05 14:01:26

⑴ 如何面對國土資源部門省以下垂直管理

2004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對省級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根據省、市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已於2005年11月份完成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執法監察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所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在國土資源部門,人們反響尤為強烈,普遍認為黨中央、國務院這一決定順民心,合民意,是一項重大英明決策,給國土資源部門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

垂直管理後,縣局的工作應一切聽從市局的安排。

拓展資料:

目前實施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體制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在現階段具體實施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體制過程中還應當解決的問題有:

(1)要理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將中央與地方的土地管理和調控職責劃分得更科學化、指標化、定量化和法制化。

(2)要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分配的比例關系,削弱地方政府在與中央政府博弈中的討價還價能力,弱化其因土地制度改革所帶來的外部利潤而形成的強烈的利益驅動。

(3)要切實理順人、財、物與事權的管理。在「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土地管理方式實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後。

(4)要加強對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的指導。關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的橫向交流、培養任用問題,爭取在建設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過程中,能將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級幹部納入人才選拔使用范圍。

(5)要有效完善區域土地執法的協作機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重大案件專項報告制度,對於頂風違法違紀的案件,一定要嚴肅處理,決不手軟。

(6)要盡快理順鄉鎮基層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垂直管理體制的關系,明確其地位和作用,充分發揮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所具有的事前監督優勢,造就一支「政府信得過、群眾靠得住」的國土基層管理和執法隊伍。

網路-國土資源廳

⑵ 「兩型社會」建設與土地管理改革創新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顏學毛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國情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在建設「兩型社會」實踐中,如何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建立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是國土資源部門面前的新課題。我結合湖南推進長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綜合配套改革的情況談一談。

一、「兩型社會」建設對土地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從土地利用的角度講,建設「兩型社會」,就是嚴格保護耕地,統籌和優化各業用地與布局,提升集約節約用地水平,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其基本要求體現在:

(一)耕地保護目標要落實

解決我國13億多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頭等大事,必須保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湖南是糧食主產區和重要商品糧生產基地,耕地保護任務十分艱巨。湖南省現有耕地面積378.89萬公頃,排全國第19位;人均耕地只有0.85畝,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1.5%,排全國第25位,有9個市(州)、56個縣(市、區)人均耕地低於聯合國糧食組織確定的最低警戒線。隨著湖南經濟社會發展,一批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的興建,耕地保護壓力日增。能否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在嚴守耕地底線的基礎上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既是衡量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能力與水平的重要標准,也是建設「兩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為此,必須按照「兩型社會」的要求,大膽改革創新,進一步創新耕地保護機制,在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嚴格落實「占補平衡」制度的同時,完善耕地保護指標體系、考核評價體系,建立政府與農民共同責任體系與機制,確保耕地保護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合理用地需求要保障

發展是硬道理,科學發展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解決經濟社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靠發展。保護、管理土地資源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管理而管理,最終還是為了更合理利用,保障科學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用地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永恆的主題,也是國土資源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湖南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中期,其水平均低於全國平均值。同時,湖南又是中央確定的中部崛起戰略核心,她的發展對土地需求十分強勁。在推進和提升湖南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保障與保護的矛盾更加顯得突出和要較好地解決這一矛盾,我們必須按照「兩型社會」的要求,努力找準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結合點,通過土地管理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大膽創新,破解統籌各業用地、統籌城鄉難題,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促保護。

(三)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要提高

過去我們的用地觀念主要著眼於新佔地,對增量控制不嚴,對存量挖潛不夠,導致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較為低下。據統計,我國城市土地40%以上低效利用,5%處於閑置狀態。而湖南的土地利用效率情況還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07年我們開展了一項調查,統計分析全省城市容積率平均不到0.3,40%的土地處於低效利用狀態,77個開發園區地均投資和地均GDP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0%。如何圍繞促進「兩型」社會建設,著力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進一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建立健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已成為當前土地管理改革創新的重中之重。

(四)農民合法土地權益要維護

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問題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設「兩型社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科學發展,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最終是為了人民群眾。在「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過程中,任何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創新,都不能損害、侵害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要以維護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為前提。無論是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還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統一城鄉土地市場,都必須把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改革進程共同參與,改革成果一齊分享。

二、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改革創新設想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獲得國家批准,是湖南實現科學跨越、富民強省,促進中部崛起的重大歷史機遇,也為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提供了一個寬廣的平台。在國土資源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我們以「兩型社會」建設為契機,借鑒其他試點區域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立足湖南和長株潭城市群實際,大膽創新,積極探索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

(一)長株潭城市群基本情況

長株潭城市群地處湖南中北部、湘江下游、京廣鐵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線,是一個以長株潭為中心,1個半小時通勤為半徑的區域范圍,包括長沙、株洲、湘潭和岳陽、常德、益陽、婁底、衡陽等8個城市。該城市群的核心區是長株潭3市,呈品字形分布,兩兩相距不到40km,處於我國貫穿東西、連接南北的「大十字」區域。3市土地總面積280.96萬公頃,其中農用地236.4萬公頃(耕地62.33萬公頃),占總面積的84.16%;建設用地29.58萬公頃,占總面積的10.53%;未利用地14.98萬公頃,占總面積的5.31%。該城市群匯集了4個國家級開發區為代表的18個開發區,工業、交通發達,經濟總量達到了全省的38%,城市化率達到51%,年用地量為全省的40%左右,是湖南經濟發展水平最高、要素集聚能力最強、最具發展潛力的區域。

近年來,我們認真落實中央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長株潭地區土地管理秩序總體比較規范,已連續8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長沙市新河三角洲節約用地模式在全國得到推廣。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間以來,長株潭3市建設用地年均增加30km2。隨著綜合改革試驗的推進,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用地需求將保持強勁增長。二是土地利用效率相對較低。土地產出水平最好的長沙高新區、株洲高新區的土地產出也僅有5億~8.5億元/km2,低於發達地區工業園區的地均產出水平。三是土地生態環境退化。四是耕地後備資源不足。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率遠高於全國、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後備資源匱乏,耕地「占補平衡」的壓力日漸增大。破解長株潭城市群發展的用地難題,必須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努力構建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體制機制,提高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能力。

(二)「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試驗改革的初步構想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配套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以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為主題,正確處理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關系,轉變土地利用觀念,創新土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保障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與利用新體制、新機制,基本形成區域一體的土地市場體系和比較完善的土地利用監管體系,走出一條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發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實現土地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1.創新規劃計劃管理模式,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

一是開展編制實施國土規劃試點。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優化國土開發格局、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國土規劃,明確未來一段時期該地區的空間發展戰略,統籌安排產業發展、功能分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二是完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打破行政區劃,組織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考慮該地區的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控制指標,統籌協調長株潭城市群不同行政區和功能區的用地安排,統籌安排土地利用的規模、結構和時序。三是實施土地利用分區管制制度。根據不同區域的土地資源稟賦、自然生態、環境容量、人口狀況、開發利用狀況和區域發展分工等因素,科學確定城鄉建設用地、耕地和基本農田、生態用地的空間范圍,明確界定各區域地塊的主體功能,實施差異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落實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是完善規劃實施機制。試行土地規劃許可制度和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制度,建立與「兩型」社會建設發展相適應的規劃修改工作機制。五是改革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長株潭地區土地利用計劃由國家單獨下達,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確保區域規劃的實施。

2.創新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底線

一是完善耕地保護責任制度。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耕地保護目標體系和責任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二是實行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有償調劑制度。堅持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原則,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有償調劑制度,對部分地區確實無法實現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時,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補充或補劃,對補充、補劃地區給予經濟補償。三是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從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及對承包農戶的直接補貼,調動耕地承包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四是完善耕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編制實施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以土地開發整理為平台,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整合涉農資金,統籌實施耕地整理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推進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相統一。完善土地開發整理投入機制,通過對補充耕地的社會組織、個人採取補助、獎勵等辦法,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探索建立財政投入與社會投入有機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

3.改革征地用地制度,切實增強土地調控能力

一是改革用地審批方式。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在國家下達的計劃內,由省人民政府分批次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二是健全土地儲備制度。長株潭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可以按照「先徵收後轉用」的原則,先行予以徵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再按照建設時序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適時實施農用地轉用。從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儲備。通過採取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收益質押貸款等方式,擴大土地儲備融資渠道。三是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探索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實施機制和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分區基礎上,對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和城鎮規劃「圈外」工礦廢棄地進行整理,在質量相當的前提下,將整理新增的農用地、耕地面積等量核定為建設佔用的農用地、耕地指標,直接置換用於農村居民點和城鎮建設。四是創新征地補償安置制度。長株潭城市群的征地補償實行統一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建立征地協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按照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管理使用辦法。堅持「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採取公寓式安置、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從土地收益中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4.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促進集體建設用地優化配置與高效利用

一是嚴格控制流轉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依法流轉。除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以外,集體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可以採取出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但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和城鎮居民建住宅。以有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進行處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移的,必須在依法徵收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規定辦理。二是規范流轉程序。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許可制度。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批准。在同等條件下,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在土地交易場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三是規范收益分配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項用於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村民社會保障支出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接受監督。

5.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一是加大市場配置資源力度。在完善長株潭3市土地有形市場的基礎上,建立長株潭地區統一的土地市場信息發布體系。在不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不改變出讓方案審批許可權、不改變出讓金收取渠道的前提下,統一發布土地市場信息,統一市場交易規則,統一市場監管。逐步將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城鎮劃撥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城鄉一體的土地有形市場,強化對城鄉土地市場的統一監管,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嚴格執行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逐步縮小劃撥供地范圍。二是建立統一的地價體系。結合長株潭三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開發利用狀況,統一確定各地的基準地價、工業用地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形成有梯度的地價體系,做到三市地價相互銜接。根據土地利用效率實施差別化的土地稅費政策,利用地價杠桿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三是探索節約集約用地發展模式。完善項目用地定額指標體系,嚴格項目用地准入條件。在園區開發、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拆遷安置等方面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式試點,試點區域實行統一規劃,並在用地計劃指標、稅費征繳方面予以支持。四是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制度。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和開發園區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完善考核指標,嚴格組織考核,考核評價結果與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掛鉤,作為幹部政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6.完善土地利用監管機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土地利用動態監測體系。充分運用現代遙感、信息等技術,及時全面准確掌握每塊土地的類別、權屬、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完善各類土地利用資料庫,實現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快速更新,對各地土地供應、開發、利用、閑置等情況進行適時監測,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作為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的依據。二是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建立宗地供地備案審查制度、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用地跟蹤檢查和竣工用地復核制度,加強對批供管用各環節的管理,促進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三要完善執法監察機制。按照「防範在前、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審批與監管並重、預防與查處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動態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健全部門協作和聯合辦案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7.理順土地管理體制,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工作

一是建立長株潭土地管理專門工作機構。在省國土資源廳設立副廳級的長株潭試驗區土地管理局,作為省國土資源廳的派出機構,負責起草長株潭地區土地管理政策,組織編制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統籌協調長株潭三市土地利用工作。二是強化國土整治管理體制。按照「耕地保護優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整理與農田水利建設、村莊整治的關系,調整充實各地國土整治機構,理順與農業、水利等部門的關系,建立國土整治統一管理體制和集中投入機制。建立健全省級國土整治機構,強化管理職能,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整治規劃,承擔耕地、基本農田跨區域統籌和異地補充補劃等工作。三是完善土地儲備機構。進一步健全土地儲備機構,落實工作職能,科學編制和實施土地儲備計劃,增強土地儲備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

自然資源部改革方案

法律胡遲分析:
黨政機構改革中,新組建成立縣級自然資源局,歸縣級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局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褲敏李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拿巧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⑷ 自然資源局二級機構如何改革

自然資源部門是以國土部門為基礎組建起來的,合並了其他部委相關職能,主要是管理體制更加理順,相關權力職責更加集中,更有利於加強管理。根據改革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行政職能回歸機關,人員部分轉為行政,其餘按照老人老辦法繼續參公直到退休;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成為公益一類或二類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取消編制,人員妥善安置,變成企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余如臘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橡鋒關報本級豎滑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