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其中一個人只出錢,不管事,另一個人管理生意,股份應該怎麼分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一、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概念意義: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二、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范,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章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於1997年2月,2006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② 出錢不出力,出力不出錢,三類股東如何合理分配股權
現在公司經營不僅需要資金,更需要人力和資源,暫時不考慮資源進入,先考慮人力和資金。
企業創辦初期資金的作用更大一些,建議可以設置資金股:人力股=6:4,隨著企業發展,成熟穩定企業需要人才更多一些,這時候人力顯現作用,可以設置資金股:人力股=4:6或者3:7,也看公司性質,輕資產公司可以這樣設置。
初期也不建議一次性把人力股全部給公司任職的人員,需要一定的考核機制,達到某一個目標後釋放多少股份給人力,建議分3-4年,沒有分出的股份分紅留存公司發展。
對於經營管理人才(實際控制人),銷售,技術人才可以根據崗位價值評估該給多少股份,一般性企業可以考慮實際領導人:銷售:技術=6:2:2,只是建議,特殊行業會有很大差異,根據崗位價值評估測算結果。人力股分3-4年釋放。
成熟穩定後的公司可能投資人資金資金大部分收回或有利潤,這時候資金股向人力股的轉化可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公司主要崗位人才的股權激勵,建議這時候更多是崗位價值評估,鎖定有能力的優秀人才,讓公司做的更大。
人力股份設置是為了吸引優秀人才,讓有能力的人拿到股份資源股的設置是為了更容易做大做強,所以一定要嚴格約束人才,而不僅僅是對員工年限一項的考核,也是為投資人的資金負責。
一切資金股,人力股,資源股的設置都要遵循實際控制人手裡有公司絕對控制權或者相對控制權,分紅權可以適當給出,讓公司掌握在創辦人手中,否則股份劃分的再公平公司做不大股東矛盾出現只能束手待斃。
拓展資料
出錢又出力。僅次於創始人的股份,這是未來公司的核心,也是聯合創始人。 出錢不出力。這是你人生的貴人,要感恩,這類人就是你的天使投資人。他們在早期是純屬於財務投資人,不參與項目發展,支持你的創業。注意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股份按照企業估值的比例來計算。 出力不出錢。這類人一般是從高管團隊中,從期權的方式來給予股權。因為所謂出力,就是他任職的崗位做的很好,沒有出資占股,但未必不能被創始人團隊吸納為新的合夥人。這類人群的考核和實際價值觀認可,比股份更重要,這也為什麼說是「期權」。
③ 一個既出錢又出力,一個只出錢不出力股份怎麼分
如果只有資金和人力,沒有其他要素的話,把股份按照資金股和人力股份為50%比50%或60%比40%(主要看資金和人力哪個是主要要素),然後用你的資金乘以比例加上你的工作乘以比例算作你的股份,另外一人只用資金乘以比例算作股份,以這種方式分配。
如果除了資金和人力,還有其他要素(比如說資源,技術等),按照你們企業是靠什麼要素為主要要素劃分比例(比如車輛運輸,車輛是資源,房子裝修,裝修是技術),主要要素比例分多一點,資金和人力分少一點,然後用每個人提供的要素乘以比例算股份,以這種方式分配。
望採納。。。
④ 你出資源我出錢,咱倆合作如何分股權
【威廉說】
我想創業當股東,可只有技術沒有錢,與人合夥怎麼分股權?
他只出錢不參與管理,我全職參與經營少出錢,按出資比例劃分股權肯定不公平,能否設計變通,保護我的權益?
一方只有資源沒有錢,如何設計分紅讓投資方規避投資回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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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不出一分錢卻持有股權的約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 持股比例可以與實際出資比例不一致;
* 創業者如何巧妙約定,讓資源型股東的價值合理體現。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股東出資除了錢,還能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但必須能用貨幣估計且可以依法轉讓。
那些想用技術、資源、管理經驗直接出資的想法,至少從法律上行不通。
可創業九死一生,需要資金、資源、經驗、技術、人脈等各種軟硬配置,這也不是每個人都具備的,合夥創業,優勢互補,更有利於項目的成功。
來看一個股權故事會。
啟迪公司、宇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資本,包括教育理論、教育經營管理團隊、教育資源的整合、教育項目的策劃實施, 可教育資本無法作為出資,怎麼辦?
國華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其實際控制人願意拿7000萬投入項目建設和運作。·
於是,可美投資公司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約定啟迪公司、宇信公司和國華公司分別以現金出資550萬、150萬、300萬,分別占注冊資本的55%、15%、30%;還約定,注冊資金1000萬和再投資的6000萬全部由國華公司負責投入。
關於如何分紅,協議特別約定:在國華公司投入的7000萬元全部回收之前,國華公司按照80%分配;在7000萬資金收回完畢後,國華公司按30%進行分紅。
投資方在投資收回前後分紅比例不同,這個約定對大家明顯有借鑒意義的,在簽訂投資協議時不妨參考一下。
實際上,除1000萬注冊資金外,國華公司又陸續投入1750萬元。
但是,雙方在可美投資公司實際運作中產生了矛盾,國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可美投資公司的全部股權歸其所有。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可美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全部由國華公司出資的約定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
全部股東約定全部注冊資金由一方投入,又特別約定了持股比例和不同階段的盈利分配。這是各個股東對各自所掌握的資源、投入的成本及預期的收入已經進行過綜合的考慮和判斷,應當是各個股東全部真實意思的表示。 並且,這種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屬有效的約定,各方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雖然法律不允許那些非貨幣的特殊資源出資,但現實中這些資源又有其獨特的價值,如何通過良好的股權結構設計和分紅約定,讓資源方不出錢又能恰當體現其應有的貢獻?
不少人習慣了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一致,二者不一致是否合法,會犯嘀咕。其實,只要股東一致同意,持股比例可以不按出資比例確定,即使資源方不出一分錢。
在簽訂投資協議時,避免出現一方以貨幣出資一方以資源出資的錯誤約定,可以採取約定雙方都以貨幣出資,只不過是貨幣方代替資源方出資,最終貨幣方履行了公司的全部出資義務,形式上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當然,為了保障貨幣方的投資權益,可對其投資全部收回前後的不同階段約定不同的分紅比例,投資回收前加大分紅比例,投資收回後降低分紅比例。
因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實現同股不同利,即不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只不過,為防止大股東欺負小股東,公司法規定,這個同股不同利需要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但不需要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
實務中如何操作,給幾點建議:
其一,公司章程中可以直接約定,全部注冊資金由一方股東投入,另一方投入資金為0,明確各自持股比例的多少。
其二,如果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堅持讓用其格式公司章程,則可以在公司注冊成立後,再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的相應持股比例和分紅條款,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即可變通。
其三,一方認繳出資注冊全資子公司後,將約定比例的股權以非常低的價格或者是零對價轉讓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