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然資源局二級機構如何改革
自然資源部門是以國土部門為基礎組建起來的,合並了其他部委相關職能,主要是管理體制更加理順,相關權力職責更加集中,更有利於加強管理。根據改革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行政職能回歸機關,人員部分轉為行政,其餘按照老人老辦法繼續參公直到退休;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成為公益一類或二類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取消編制,人員妥善安置,變成企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㈡ 自然資源部改革方案
法律胡遲分析:
黨政機構改革中,新組建成立縣級自然資源局,歸縣級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局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褲敏李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拿巧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㈢ 現在機構改革自然資源局這個單位怎麼樣
截止至2020年2月,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自然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2、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國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
3、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㈣ 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什麼時候改自然資源部門
2018年3月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
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4)哈爾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履行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等。
第一類職能是監管;
第二類職能是自然資源的資產化管理;
第三類職能是測繪和地勘行業管理。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㈤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哪幾個局合並的
法律分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2018年黨政機構改革後,以原國土資源局整合規劃局,以及發改委、住建等部門相關職能組建而成的政府工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第一條 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㈥ 自然資源所 如何換地方
體制改革。
自然資源所是原來的國土所,從18年行政體制改革時,從國家到地方們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合並成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各鄉鎮國土所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所,由上級主管部理和鄉鎮雙重管理,負責所在鄉鎮的國土管理和村鎮規劃工作。
自然資源所沒有下放到鄉鎮管理,自然資源所屬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管理,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制度,這是從2005年十二月開始實行的,原來的土管所都是屬於鄉鎮管理,2005年正式下了文件,成立了國土資源所,重新考了編制,定邊定人員,完成了改革,現在的自然資源和規劃所是又一次機構改革成立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原國土資源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城鄉規劃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