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盤活村級資源,解決村級集體經濟薄弱,收入來源單一問題
村集體資源性資產可以進行發包的,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鎮農經部門備案後,可採取公開競價發包,所得收入原則上用於償還村級債務;對村組集體閑置資產,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備案後,可進行公開拍賣、租賃。對過去已簽訂合同發包但未到期的項目,凡承包基數明顯低於群眾評估價格的,經雙方協商可提高承包金標准,簽訂補充合同;也可以在承包人自願的情況下收回使用權,對外公開招標承包。對沒有合同而被無償佔用的集體資源、資產,一律收回,重新招標承包或拍賣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