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實現水能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水能資源,是指蘊藏在水中,可以用於水力發電的能量資源。第四條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保護生態、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電管理機構的,由水電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地震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需要調整和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按照下列管理許可權負責:
(一)國際界河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編制;
(二)省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三)省內跨行政區域河流或者邊界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四)其他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第八條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防洪、供水、灌溉、生態用水、航運和漁業需要相適應。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並與能源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九條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徵求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第三章開發利用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按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進行。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第十一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實行有償出讓制度。有償出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年限不得超過50年。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依法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申請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與該開發利用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第十三條新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開發利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以投標、競買等方式取得。第十四條已經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繳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繳納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外規定。第十五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中,擴大裝機容量的,應當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擴大裝機容量部分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
擴大裝機容量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取得,原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優先。第十六條轉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應當到原批准機關申報並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七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的收取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拍賣底價根據單位電能投資確定。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主要用於水能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項目前期准備等方面工作。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八條確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管理許可權負責:
(一)裝機容量在2000千瓦以上(含2000千瓦)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裝機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轄城區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裝機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轄城區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州實際情況,對裝機容量在2000千瓦以下的自行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確定省內跨行政區域河流或者邊界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B. 河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實現水能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下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能資源,是指蘊藏在水中、可以用於水力發電的能量資源。第三條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能資源的節約、保護和配置,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強化監督管理,提高水能資源利用率,保障水能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
鼓勵單位、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支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就近供電、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地震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水能資源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能資源的普查和調查評價工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需要調整和修改時,應當按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按下列管理許可權負責:
(一)省主要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二)省內跨行政區域河流或者邊界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三)其他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第八條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過科學論證,徵求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與能源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並兼顧防洪、供水、灌溉、生態用水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嚴格按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進行。
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取得開發利用權。新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開發利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年限不得超過50年。已經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項目,開發利用年限自項目取得立項批准文件之日起計算;新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開發利用年限自獲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水行政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報批後執行。第十二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中,擴大裝機容量的,應當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第十三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確定,按下列管理許可權負責:
(一)在省主要河流上開發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其他河流上開發的,由有管轄權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跨行政區域河流或者邊界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確定,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可以轉讓。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應當自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原出讓機關備案。轉讓後的使用年限為原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未動工或者雖已動工但投入資金未達到建設項目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轉讓。
C. 四川省水資源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理配置和集約節約利用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等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量水而行、節水為重、統籌配置、高效利用,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需求,構築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
依法實行水資源取水許可、用途管制和有償使用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總體布局和成都平原經濟區、川南經濟區、川東北經濟區、攀西經濟區、川西北生態示範區功能定位,組織制定全省水資源規劃,統籌優化水資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設。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規劃,並服從所在流域綜合規劃和上一級水資源規劃。
水資源規劃是水資源配置、集塌輪御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的依據。水資源規劃包括水資源綜合規劃、配置規劃、節約用水規劃、保護規劃等,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目標責任考核。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補償、節約用水、綜合利用、水資源調度等水資源工作協調機制。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桐模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工作情況。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督察機制,對各區域、各行業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進行督察。督察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水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
(二)水資源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三)水資源保護和水源涵養情況;
(四)用水總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況;
(五)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用途管制情況;
(六)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情況;
(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落實情況;
(八)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等其他情況。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水資源信息化建設等納入本級預算。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修復和水資源保護。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的技術標准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監督的信息化建設,提高水資源數字化、智能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執法能力建設,完善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協作,建立水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充分運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行政學院、幹部院校等應當將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教育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資源團岩保護、節約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D. 水能的國家政策
2010年11月23日 財綜[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
近幾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建立規范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水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二、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規范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79號)的規定,各地應加強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確保水資源費及時足額徵收,按規定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並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