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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產品按什麼交資源稅

發布時間: 2024-01-11 12:25:35

1. 洗選煤稅率和原煤稅率的區別

洗選煤稅率和原煤稅率的區別是稅率區別。原煤資源稅稅率為5%,洗選煤的折算率為70%。原煤廣義來講就是由礦口直接裝運到戶,未經過任何加工的狀態燃料,洗煤即為加工精選煤種,將矸石全部通過洗選剔除,沫煤。

2. 為什麼計算資源稅時,洗選煤是乘以折算率而不是除以折算率

簡單地說,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不應對自然資源被人為加工升值的部分進行征稅。

例如:

一袋原煤,售價80元。

洗煤廠消耗了價值10元的水電,將這袋原煤進行了洗選(不考慮損耗)。

洗煤廠認為應該再增加10元的利潤。

所以洗出來的這一袋洗選煤售價100元。

根據各省的規定,折算率的演算法一般有兩種:

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售價﹣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 ÷洗選煤平均售價

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售價÷(洗選煤平均售價×綜合回收率)

根據這兩個演算法,我們按照上例分別計算:

一、洗選煤折算率=(100﹣10﹣10) ÷100=80%。

二、洗選煤折算率=80÷(100×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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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

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

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改革目標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21日在《經濟日報》上發表文章,對黨的十八大報告作出解讀時,闡述了下一步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目標,並提出要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除盡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外,未來還將適時把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范圍,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3. 資源稅征稅范圍

一、資源稅定義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法律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一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徵收范圍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實行源泉課征,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

4.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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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5. 資源稅的稅目有多少個,稅額標準是多少

資源稅的稅目一共設有7個,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征,都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准:①原油。開採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每噸稅額標准為8元至30元。②天然氣。專門開採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每千立方米稅額標准為2元至15元。③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製品不征稅。每噸稅額標准為0.3元至5元。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寶石級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石墨、石英砂、螢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長石、氟石、滑石、白雲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嶺土、耐火黏土、雲母、大理石、花崗石、石灰石、菱鎂礦、天然鹼、石膏、硅線石、工業用金剛石、石棉、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每噸或者每立方米稅額標准為0.5元至20元。⑤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每噸稅額標准為2元至30元。⑥有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每噸稅額標准為0.4元至30元。⑦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每噸稅額標准為10元至60元。液體鹽(鹵水),每噸稅額標准為2元至10元。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根據課稅數量,據以徵收資源稅。

6. 煤炭資源稅稅率折算率如何算

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納稅人開采並銷售應稅煤炭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原煤是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等。

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後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後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6)洗煤產品按什麼交資源稅擴展閱讀

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