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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為什麼不收資源稅

發布時間: 2024-01-16 16:40:12

① 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誰

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

資源稅適用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徵收)或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徵收)。

從價定率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額的基本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1)洗煤為什麼不收資源稅擴展閱讀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煤炭應稅產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同時銷售應稅原煤和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選煤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原煤和洗選煤銷售額的,一並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

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凡同時開采多種資源產品的要分別核算,不能准確劃分不同資源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② 資源稅的征稅原則是什麼,大家知道的幫幫忙,謝謝

一、資源稅的征稅原則:普遍徵收,級差調節。

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徵收范圍: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有資源有償開採的原則,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包括一切可供開發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尚缺乏經驗,現行資源稅只將關系國計民生且級差收入差異較大的礦產品和鹽列入征稅范圍。

1、黑色金屬礦原礦:

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2、鹽:

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3、原油:

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4、天然氣:

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5、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6、有色金屬礦原礦:

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2)洗煤為什麼不收資源稅擴展閱讀:

資源稅的征稅品種:

資源稅稅法中將資源稅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征稅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稅徵收范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

現行資源稅稅目,大而言之有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

現行資源稅稅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稅額)而設置的。

原油、天然氣稅目是按開采企業設置細目的。

煤炭稅目具體又分為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開采企業設置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

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

而授權由各省開征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稅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源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③ 資源稅暫行條例

資源稅暫行條例

我國的稅收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其實還有一種稅也是國家最常徵收的,只是大家對其不是很了解,那就是資源稅。以下是我整理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歡迎閱讀。


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執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

對於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或者資源狀況、開采條件相近礦山的稅率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六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第九條 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第十條 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算和報送。

第十一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為宜的情況。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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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洗選煤要不要繳納資源稅

不需要。
洗選煤不需要繳納資源稅.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