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森林資源屬於什麼所有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法律分析: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有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B. 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分析: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海洋資源等。1、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C. 除法律規定外,森林資源屬於什麼所有
屬於國家所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3)自然資源不屬於集體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D. 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一、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1、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有以下:
(1)土地資源;
(2)水資源;
(3)礦產資源;
(4)生物資源;
(5)氣候資源;
(6)海洋資源等。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二、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具體如下: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0畝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都應當立案;
2、過火有林地面積150畝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
3、過火有林地面積750畝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