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森林資源
我國森林資源面積在1991年為128.63萬平方千米,森林覆蓋率為13.4%,人均森林面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5%。森林蓄積量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每年0.3億立方米「赤字」,增加到現在的0.39億立方米盈餘,這表明我國森林的可持續發展已有良好的勢頭。
但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仍然高於生產量,森林質量不高,郁閉度偏低,大片的森林繼續受到無法控制的退化、任意改作其他用途、農村能源短缺以及森林病蟲害的危害。要消滅用材林的「赤字」和森林的破壞或退化,則要採取一致的緊急行動,大力培育森林資源,使公眾了解森林的重大影響,並參與保護森林資源的各種活動。應加緊退耕還林,及其他環保措施。
Ⅱ 什麼是森林資源
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這里以林木資源為主,還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動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環境因子等資源。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宜林地。森林可以更新,屬於再生的自然資源,也是一種無形的環境資源和潛在的「綠色能源」。反映森林資源數量的主要指標是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森林資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它不僅能夠為生產和生活提供多種寶貴的木材和原材料,能夠為人類經濟生活提供多種食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夠調節氣候、保持水土、防止和減輕旱澇、風沙、冰雹等自然災害;還有凈化空氣、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時森林還是天然的動植物園,哺育著各種飛禽走獸和生長著多種珍貴林木和葯材。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喬木和竹林;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覆蓋在大地上的鬱郁蔥蔥的森林,是自然界擁有的一筆巨大而又最可貴的「綠色財富」。目前,世界森林面積約有38.6億公頃。其中針葉林占總面積的1/3,闊葉林占總面積的2/3。現在世界森林面積隨著人口增加正日益減少,每年約減少1130萬公頃。
森林資源得數量多寡,直接表明一個國家或地區發展林業生產的條件、森林擁有量情況及森林生產力等。反映森林資源數量的指標主要有:林地、有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木材蓄積量,森林生長量等。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生產年鑒》1985年資料,全世界森林面積約為40.9億公頃,森林覆蓋率為22.0%,木材蓄積量為3100億米3。中國森林面積為1.15億公頃,森林覆蓋率僅12.0%,木材蓄積量為102.6億米3,人均森林面積為0.12公頃,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8%,人均森林蓄積量為9.1米3,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3%,是一個少林國家。為此,應盡快擴大森林資源,改變林業落後面貌。
Ⅲ 除法律規定外,森林資源屬於什麼所有
屬於國家所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3)森林資源原本是什麼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Ⅳ 森林資源的定義是什麼
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狹義的森林資源主要指的是樹木資源,尤其是喬木資源。廣義的森林資源指林木、林地及其所在空間內的一切森林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這些生命體賴以生存並對其有重要影響的自然環境條件的總稱。不同國家、不同國際組織確定的森林資源范圍不盡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主要技術規定》,凡疏密度(單位面積上林木實有木材蓄積量或斷面積與當地同樹種最在0.3以上的天然林;南方3年以上,北方5年以上的人工林;南方5年以上,北方7年以上的飛機播種造林,生長穩定,每畝成活保存株數不低於合理造林株數的70%,或郁閉度(森林中樹冠對林地的覆蓋程度)達到0.4以上的林分,均構成森林資源。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森林資源統計中,只包括疏密度在0.2以上的郁閉林,不包括疏林地和灌木林。
Ⅳ 森林資源屬於什麼所有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法律分析: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有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