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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河流魚類資源

發布時間: 2024-02-06 00:25:34

『壹』 簡述漁業資源衰退的原因,我們應該怎樣合理的保護漁業資源

在漁業資源保護方面制定了合理的捕撈強度,減小因捕撈造成的海洋環境的壓力,對水產品中實行嚴格管理制度,使其得到保護,實行漁業許可制度,嚴格管理漁業市場的准入條件,規定了每年的禁漁期還有禁漁區。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並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葯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

『貳』 保護海洋魚類資源的措施主要是

第一,國家採取漁業政策保護,教導民眾執行
第二,國家制定法律規則,實行定期捕魚,還要實行定期限令禁止出海捕魚
第三,在魚類繁殖期間停止捕魚同時加大魚類繁殖力度
第四,國家也可以對飼養魚類有成效的人實施獎勵,鼓勵其投資魚類繁殖產業

『叄』 漁業資源的資源管理

為維護漁業資源的再生產能力和取得最適持續漁獲量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和方法。維持再生產能力是指維持經濟水生生物基本的生態過程、生命維持系統和遺傳的多樣性,其目的是為保證人類對生態系統和生物物種的最大限度的持續利用,使天然水域能為人類長久地提供大量的經濟水產品。
漁業資源的管理措施大致有6項: ①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根據漁獲對象的各個生活階段及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魚發育的具體情況,規定禁漁區或禁漁期或保護區,目的是為了保護親魚的正常繁殖和稚魚、幼魚的索餌生長,保護魚類順利越冬。②規定禁用漁具和漁法。凡嚴重損害魚卵、幼魚或會引起漁獲群體大量死亡的漁具漁法,都會破壞漁業資源,因此必須有計劃有步驟地禁止使用或淘汰。③限制網目尺寸。漁具的網目過大過小都不利於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的保護。使用網目適當的漁具時,漁獲物中成魚的比例高、雜魚少、漁獲物損失也小,經濟效益隨之提高。因此,要根據各種魚體形狀和大小確定合適的網目尺寸。④控制漁獲物最小體長。是控制被捕撈群體再生產能力的重要手段。規定捕撈長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將達性成熟的個體,保障生殖群體有必要的補充量,保障被捕撈群體逐年提高和穩定產量。⑤限制捕撈力量。包括限制許可船數、噸位、馬力、漁具數量和捕撈力量等,常用漁場滯在天數、作業天數、拖網次數和時間等指標來衡量。⑥限制漁獲量。國際漁業條約往往以最大持續產量為標准規定允許漁獲量,然後對有關國家進行配額。這種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撈死亡量,是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肆』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淡水漁業管理的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淡水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淡水水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採取措施、加強淡水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淡水漁業工作。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域內的淡水漁業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水域,由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由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水庫漁業生產,按水庫歸屬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管理。第二章 資源管理第五條 國家鼓勵全民、集體單位和個人在水庫、窪淀、坑塘發展養殖業。第六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可將全民所有的水庫、窪淀、河流等漁業水域,確定給全民或集體單位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域情況和單位申請,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並受法律保護。
全民和集體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庫、窪淀、河流以及集體所有的窪淀、坑塘,可由集體或個人承包,從事養殖業。第七條 領取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承包者,要合理開發利用淡水漁業資源,不得進行掠奪性生產,不得閑置不用。第八條 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淡水漁業水域時,應徵得當地漁業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兼顧漁業資源的繁殖保護。第九條 正確處理農漁用水矛盾,養魚水域要保持魚類生長的最低水位,養魚水庫的水位最低不得小於死庫容。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漁業水域,損害淡水漁業資源。第三章 捕撈管理第十一條 淡水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合理捕撈的方針。
凡在全民所有的水庫、窪淀、河流從事捕撈業,均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捕撈許可證。持外地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捕撈許可證的,必須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簽證手續,方可進行捕撈作業,否則按無證處理。第十二條 頒發捕撈許可證的數量和捕撈期限,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生動物生長規律和可捕量確定。可優先發給歷史上曾以漁業捕撈為生活主要來源、有一定技術和設備的群眾,對水庫移民及水庫周圍群眾,可適當照顧。
對非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不予頒發捕撈許可證。第十三條 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不準買賣、租借和私自轉讓。第十四條 為保護漁業資源,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水生動物生長繁衍情況,規定本地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箔目尺寸及其它保護資源的措施。跨行政區域淡水漁業水域的上述措施,由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間,不得頒發捕撈許可證。
嚴禁炸魚、毒魚、電魚。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向受益單位和個人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漁政管理第十六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重點淡水域管理機構,可設漁政檢察人員。
淡水漁政檢察幹部著裝,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公安部門應密切配合漁政部門,維護好漁區社會治安工作,保護水產資源。第十七條 各級漁政檢察人員的任務是:
一、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調解漁業生產中的糾紛。
二、負責漁業許可證的審核。
三、向當地或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淡水漁業資源狀況和與其相關的事項,並提出建議。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水產品市場。
五、保證國家漁業法規的貫徹實施。對違反漁業法規,破壞水產資源的行為,實行經濟制裁。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第十八條 對保護淡水漁業資源和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吊銷捕撈許可證、養殖使用證,沒收漁具和非法所獲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賠償資源損失費二十至二千元。
一、擅自進入禁漁區或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作業者;
二、持無效捕撈許可證從事捕撈作業或不按許可捕撈作業內容進行捕撈作業者:
三、毒魚、電魚、炸魚、偷魚和損壞養殖設施者;
四、污染淡水漁業水域,嚴重損害淡水漁業資源者;
五、阻撓漁政檢察人員和護漁人員執行任務者;
六、領取養殖使用證而不進行養殖生產,使漁業水域閑置一年或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