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本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特許經營權轉讓、涉訟資產和罰沒物品處理等及其相關的中介服務招投標。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行業監督、行政監察的原則,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規范運作,統一收費管理,統一監督檢查,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誠信交易。第五條市、縣(區)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指導和組織領導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決策、協調和考核工作。第六條市、縣(區)公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受公管委委託,統一監管公共資源交易及其服務活動。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政策、規則、制度,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服務標準的制定。
(三)統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指導協調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五)受政府委託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協調,對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進行指導,對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
(七)綜合受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的各種交易投訴,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八)指導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建議。
(九)市公管辦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評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第七條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則,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監督。第八條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在市、縣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負責以下工作:
(一)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完備、服務規范的場所。
(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和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三)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進行資格核驗。
(四)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監管條件,見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第十條下列公共資源應當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國有投資並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必須招標的交通、水務、房屋和市政工程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設備、材料的采購,各級政府自籌資金的交通、水利建設項目,採用BT、BOT等融資方式選定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資金和與之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包括司法裁定用於債務清償等需要以拍賣或掛牌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
(四)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五)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集體產權交易。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行政、司法罰沒資產及涉訟資產的交易。
(七)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社會資源交易,包括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交通以及市政等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專營權以及衍生的開發權、經營權、使用權、冠名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依附於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國有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設施。
(九)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的中介服務項目。
(十)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經營權、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