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力資源部怎麼發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
若員工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立即將《續簽勞動合同通知》送達各部門經理或主管,由其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兩年),隨後根據員工級別送達人力行政中心(人力資源部)、常務副總裁、總裁簽字確認。
法律分析
1、人力資源部一般在員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向勞動者發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其簽收,一式兩份,公司留底。
2、如果沒有及時發送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3、如果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在發過續簽勞動通知後,最好盡快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給勞動者一份,公司留一份。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於勞動合同期滿前的幾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於收到該通知書的幾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並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