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新增了稅收優惠項目
1、免稅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稅;同時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2、即征即退政策。實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條件,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採用旋窯法工藝自製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沼氣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沼氣發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類產品: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二、取消的稅收優惠政策
1、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免稅政策;2、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採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4、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5、停止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的政策。
⑵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怎麼算
綜合利用率的計算方法
綜合利用率的計算以生產礦山為單位,用「共伴生礦種綜合回收率之算術平均值」來表示,
其計算公式為:
綜合利用率
=
(合回收率1+綜合回收率2+……綜合回收率n)/n
其中:n
=
經評審已獲批準的共伴生礦種數;
綜合回收率
=
采礦回採率×選礦回收率
註:已批準的共伴生礦種中如有未利用的礦種,其綜合利用率為0。
例:某采礦權有主礦產鐵、共生礦產鉬、伴生礦產金,開采時均被采出,但金未利用(未回收),綜合回收率計算如下:
鐵礦綜合回收率為:75%(采礦回採率)×93%(選礦回收率)=70%
共生鉬礦綜合回收率為:78%(采礦回採率)×80%(選礦回收率)=62%
伴生金礦綜合回收率(未利用)為
0。
n=3
采礦權的綜合利用率為:[70%(鐵)+62%(鉬)+0%(金、未利用)]/3=44%。
⑶ 再生資源回收新政策還需要提供成本票么
再生資源回收新政策不需要提供成本票。
財稅〔2008〕157號,明確再生資源的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政策主要內容:
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規定了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退稅比例、申請退稅應提交的資料。
(三)財稅〔2008〕117號,發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於財稅〔2008〕117號中目錄規定范圍,但不屬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財稅〔2009〕119號,對財稅〔2008〕157號中有關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問題進行明確。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