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資源費、水費、水價有什麼區別
水資源費、水費與水價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水資源費是直接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因為消耗水資源(給水量、水質、水溫、水能等)向國家繳納的費用,主要用於對水資源的恢復與管理。 水費是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而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補償成本及合理的收益。 水價是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的價格,即單位水所繳水費的標准。
② 交水費時除了水費,為什麼還有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這兩項
除了單純的水費之外還有污水處理的費用,就是用過的水,隨下水道回收再處理後,達到指標才能排放,或是用作綠化用水,進而達到零排放的目的。響應國家號召,實現能源環保。
基本水費是個人使用的水資源費用,污水處理費是指使用過的水還需進行處理後才能統一排放。這兩項收費都是國家認可的收費標准由當地政府部門通過召開聽證會後確定。
水資源費主要指對城市中取水的單位徵收的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取之於水和用之於水的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國在本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對工礦企業的自備水資源徵收水資源費。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2)資源性收費有哪些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③ 國家資源性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定義及區別
資源性產品,主要是指水、能源、礦產、土地四大類產品,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當前我國資源性產品價格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資源性產品價格市場化程度不高,除了礦產資源和部分商用土地價格全面實現市場化以外,水、能源等資源性產品價格至今仍大多由政府集中管制;水、能源等產品價格水平總體偏低,不能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水、能源等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資源開發使用的外部成本沒有內部化;能源產品之間比價關系不合理。此外,我國環保收費也存在收費水平低、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不能起到遏制污染排放的目的。我國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存在的問題,與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增強資源保障能力,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要求很不適應,嚴重製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快改革進程。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經省以上財政部門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檢測、計量、鑒定、勘察、設計、咨詢、培訓、學雜費等方面的收費。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中央和省兩 取消和停徵百項行政事 級審批管理制度。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一部分納入預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在《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中,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聯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④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產資源類
一、礦產資源勘察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100元/證收取費用。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二、采礦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徵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
B、中型礦山300元/次
C、小型礦山200元/次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國務院令第15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詳見文件)。
四、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依據:雲政發[2006]102號文件
按照礦山儲量及相關費率計算收取。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佔有資源儲量×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1、使用費應繳額低於500萬元(含500萬元),一次性繳納;高於5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首次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2、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000萬元低於1500萬元(含15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前兩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3、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500萬元低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三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4、使用費應繳額高於2000萬元低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前四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5、使用費應繳額高於5000萬元的,經批准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分年度繳納,但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依據:財建[2003]530號、雲政發[2004]211號、雲財建[2005]175號規定,分別按照以下標准徵收:
1、探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繳納100元(前1-3年),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按年度繳納,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出讓方式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標拍賣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原則上為一次性繳納,經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繳納,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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