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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年限過了怎麼申請

發布時間: 2024-04-30 08:19:40

① 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

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

近年來,資源稅改革進行得如火如荼,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也隨之落地,現我將資源稅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閱了解。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原油天然氣的稅收優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

1.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2.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3.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4.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5.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煤炭的稅收優惠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

1.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稀土、鎢、鉬的稅收優惠

無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鐵礦石的稅收優惠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15]46號)

自2015年5月1日起,將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8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水資源的稅收優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資源稅在河北試點徵收,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適用稅額標准×實際取用水量。

關於水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

1.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2.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徵水資源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發[2016]34號)

1.下列取用水不徵收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用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須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6)水源熱泵系統利用封閉型回灌技術回灌的`水;油田生產中開採的原油混合液經分離凈化後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

(2)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鹹水、微鹹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其他與資源稅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管理規定

除上述所列應稅品目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基本稅收優惠政策外,其他與資源稅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2.國務院法規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

1.關於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1)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2)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3)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2.關於共伴生礦產的征免稅的處理

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採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我提示

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優惠,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 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銷售量需單獨核算,否則不予減稅。

2. 資源稅減免稅實行備案管理的,納稅人需要按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3.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可選擇享受較為優惠的一項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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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全面從價計征改革後資源稅該怎麼繳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為確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有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就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給予明確。
1.資源稅計稅依據咋確定
通知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2.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
通知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3.這三類礦產資源可享受稅收優惠
第一類: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第二類: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第三類: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納稅人需注意的3種情形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並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3.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評: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期待即將全面推進的資源稅改革,不僅要有利於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經濟形勢發展。更要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