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是幹嘛的
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工作職權有:
1、負責組織對管轄范圍內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情況進行動態巡查執法監察。
2、監督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依法監督管理和國土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
3、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4、調處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5、組織調查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違規行為。
6、指導基層國土所的案件調查,並對基層國土所調查上報的案件進行復核。
7、受理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是需要經常外出進行土地礦山巡查的。
拓展資料:
一、執法監察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二、檢查指導處(案件審理處)
1、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並指導實施;對執法監察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地方執法監察工作典型經驗;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負責違法形勢和趨勢分析研究;指導地方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2、案件審理處:負責部直查案件、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審核;承擔對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復核;承辦國務院交辦的違法案件處理報告的審核;負責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備案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
3、人員編制: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案件審理處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查處一處
1、承擔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部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初審;指導、督促地方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2、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查處二處
1、承擔重大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部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初審;指導、督促地方對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2、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五、綜合處
1、負責部違法案件線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擔全國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承擔局內綜合協調和行政事務性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文件、材料;負責管理執法監察標志、證件的統一製作和發放;負責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2. 國土資源部門監管范圍
國土資源局管理范圍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等。
自然資源特徵有以下幾點:
1、數量的有限性。指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指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指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3. 國土資源監察大隊主要是做什麼是要經常外出巡查嗎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工作職權有:
1、主要是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
2、主動發現、報告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現象。
3、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日常的執法巡查任務。
4、收集、反映對國土資源部門的建議和意見。
5、完成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另外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是需要經常外出進行土地礦山巡查的。
拓展資料:
一、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大隊職權:
對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受本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相關法律法規條例:
1、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2、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釘通知
3、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
4、國土資源部關於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5、關於規范國土資源違法線索核查報告格式的通知
6、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7、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8、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
10.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參考資料:網路國土資源監察員
4.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工作內容有: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5.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
一、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重點
執法監察中的執法是指行政執法,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其中的監察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礦產資源執法是指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礦產資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活動實施的行為主體是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職權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即縣級、市級、省級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和國土資源部。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對象,是在我國行政轄區內的所有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使用與管轄等行為發生聯系的單位和個人,即礦產資源行政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包括行政審批的各級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級人員;礦產資源管理者都可能發生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如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非法佔用礦產資源、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越權審批、發證等,都屬於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應該依法監督查處的對象。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範和事後查處相結合」,堅持依法、及時、准確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具有行政監察的性質,但又不同於行政監督,主要區別為:
(1)執法主體不同,兩者的執法主體都是行政機關,行政監督的主體包括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內的所有國家行政機關,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主體僅僅是國土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2)監察對象范圍不同,行政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對象除了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外,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等。
(3)監督的重點不同,行政監督的重點主要是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職權、執行政令,目的是促使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以及促進依法行政;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重點是監督檢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以及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其目的是實現國家礦產資源管理職能,保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有效地實施。
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是指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法監察的職責和權力。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法監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礦產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1)執法監察職責:①監督檢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④調查處理礦產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監察職權有:①檢查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及個人執行和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三、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制度建設
為了完成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任務,履行好礦產資源管理職責,除了需要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健全的執法監督體制外,還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執法監察制度。當前亟須完善或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一)動態巡查責任制
動態巡查責任制是對巡迴檢查方法的完善和發展,以預防違法案件發生為目的,實行定期動態巡查,突出巡查責任。
(二)違法案件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這項制度,此項制度為執法監察工作機關及時發現和處理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提供了一個快捷監督的途徑。
(三)目標管理責任制
確定明確的管理目標。將目標分解,層層落實,量化考核,以調動責任人的積極性,有效地實現目標任務。
(四)特邀監察員制度
為了強化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工作效能,充分發揮社會外部力量對礦產資源的監督作用,國土資源部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群眾中聘請具備一定政策水平、法律和相關的專業知識的人士為國家特邀礦產資源監察專員,參與礦產資源執法檢查。
(五)重大違法案件報告備案制度
此項制度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其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在限定時間內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報送上級執法監察部門備案。其目的是便於上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便於下級主管部門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六)錯案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其目的是對執法監察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於執法不力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追究經辦人、審核人直至批准人的責任,有效遏制不執法、亂執法、亂處罰現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七)案件督辦制度
這項制度既包括上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交辦下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的督辦,也包括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對執法監察機構或隊伍調查、處理違法案件的督辦。通過這項制度,可以防止對違法案件查處的推諉與拖延,提高執法監察工作的效能。
其他有待建立的制度還有:案件會審制度、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文明執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