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應對洪水的措施
法律分析:要求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加強預測預報和防汛值守,及時提醒有關市縣做好局部強降雨的防範工作,落實山洪、泥石流等災害的防禦措施,強化中小河流洪水應對。要突出做好中小水庫等水利工程的防洪調度和巡查防守,加強應急值守力量,強化重點部位盯防,及時有效發布轉移避險預警信息。一旦發生險情,要果斷轉移下游群眾,確認安全之前堅決防止人員迴流,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冊臘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野腔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本法州脊滑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採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後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後,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