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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自然資源局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是行政單位。自然資源站就是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局是把原來的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單位進行了合並,並整合了發改局、林業局、水利局的部門職能形成的行政單位。自然資源局主要是針對於自然資源的調查和管理部署,再根據每個地方的資源問題作出相應的報告和評估,負責自然資源的合法利用和開采,做好合法標准化
一、自然資源局的職責是: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2、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評價;
4、負責自然資源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行政單位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
二、自然資源局的宗旨及業務范圍:
1、宗旨:為全縣自然資源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2、業務范圍:負責自然資源信息業務咨詢工作;負責管理和維護全縣自然資源綜合業務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自然資源信息收集、整理和信息發布工作,把好信息安全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資源局包括哪些單位
1、自然資源局包括的單位有辦公廳、綜合司、法規司、自然資源調查檢測司、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司、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國土空間規劃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2、自然資源局還包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耕地保護監督司、地址勘察管理司、礦業產權管理司等、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海島海島管理司。
3、除以上部分以外,還有海洋預警監測司、國土測繪司、地理信息管理司、國家自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執法局、科技發展司、國際合作司、財物與資金運用司、人事司。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第十四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請人已經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說明理由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要求提供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開申請人已經知曉的政府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答復的;
(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製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對已有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答復的;
(三)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
(四)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五、六、七項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答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及證據、依據。
③ 自然資源局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
自然資源局在縣一級一般叫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屬於政府組成部門,主要整合了原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的主要職能,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
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如下:
1、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制定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3、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規范。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4、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准組織考核。按照規定許可權,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5、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