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空間規劃、區域規劃、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水電、核電、核工業及核安全、火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利用、煤炭及煤層氣、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化工、建築材料。
一、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2、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3、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4、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二、公共資源有:
1、公路。
2、橋梁。
3、河流。
4、港口。
5、水源。
法律依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