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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費怎麼繳

發布時間: 2024-06-28 01:13:40

『壹』 礦產資源稅怎樣徵收

1、原油銷售額的5%-10%
2、天然氣銷售額的5%-10%
3、煤炭焦煤每噸8-20元,其他煤炭每噸0.3-5元。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普通非金屬礦原礦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貴重非金屬礦原礦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屬礦原礦每噸2-30元。
6、有色金屬礦原礦稀土礦每噸0.4-6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每噸0.4-30元。
7、鹽固體鹽每噸10-60元。液體鹽每噸2-10元。

一、農田徵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徵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 府批准,獲得批準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貳』 開采礦產資源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

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葯、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

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2)礦產資源費怎麼繳擴展閱讀: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叄』 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內開采礦產資源,按照《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采礦權人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采礦權人採掘後直接銷售的,以銷售礦產品的收入計征;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根據其消耗礦產品的數量,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時,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國務院制定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徵收(附:國務院《礦資源補償費費率表》)。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核定開採回採率
開採回採率系數=────────
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應當核定而未核定或者未計算實際開採回採率的礦山,開採回採率系數為2;按照規定不考核開採回採率的礦山,開採回採率系數為1。
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開採的「三率」指標監督,定期檢查和抽查實際開採回採率。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
旗縣級人民政府未設立地質礦產管理工作部門的,其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上一級地質礦產管理工作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徵收。
礦區范圍跨旗縣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由於行政區劃界線不明確而有爭議地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徵收。第八條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部門應持有自治區物價部門頒發的《行政事業收費許可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核算規定》辦理繳庫和會計核算,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年度審驗和票據稽查。第九條有固定開采礦區的采礦權人按月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臨時性、季節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銷售礦產品後隨時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應於7月31日前結清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結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條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中央與自治區的分成比例為4:6。第十一條自治區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使用。第十二條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60%用於地質勘查,40%用於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的補充經費。第十三條用於地質勘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列入自治區地質勘查計劃的礦產資源勘查,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可跨年度使用。
自治區地質勘查計劃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各盟市、旗縣申報的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條件編制,經自治區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用於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資源規劃和重點礦區的保護、資源利用先進企業的表彰、礦山企業年檢及礦山調查等管理工作的補充經費。
礦產資源保護經費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各盟市、旗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的預算及上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數額編制全區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的補充經費的年度預算,自治區財政廳批准後實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制定。

『肆』 礦產資源價款的繳納額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伍』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如下:
1、對砂石等徵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資源稅;
2、對從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減征20%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徵收管理。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