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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

發布時間: 2024-07-01 22:04:39

『壹』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貳』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叄』 我國通過那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主要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肆』 我國通過什麼法律來保護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通過憲法。有關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伍』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主要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雜訊法》《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政策
制定相關政策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地質勘查體制,實現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分制運行。國家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決策提供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基礎信息服務,降低投資風險;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調查評價與商業性勘查互相促進、良性循環的新局面。
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重點是開展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工作。積極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物探化探遙感調查等基礎地質工作,加強西部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調查工作。優先安排西部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國家急缺礦種的調查評價工作。從國家長遠戰略利益出發,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及研究與開發,提高我國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的能力和地位,維護國家對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權益。
國家鼓勵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保持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於求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
加強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產能力,把天然氣開發放在重要位置,為實施「西氣東輸」工程提供穩定可靠的資源基礎;積極扶持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煤礦生產礦山煤層氣的抽取利用。調控煤炭開采總量,限制開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強優質煤、環保煤和特殊煤種的保護性開采,積極開發與推廣潔凈煤技術,優先發展煤炭氣化、液化技術和煤炭洗選加工利用技術。加強鈾礦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地浸、堆浸和就地爆破浸出生產為主,適當發展常規采冶,保障國內用鈾的需求。鼓勵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鼓勵開采銅、金、銀、鉭、鈮等礦產。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嚴格控制開采總量。控制新建鋁土礦礦山,鼓勵現有鋁礦山提高采選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限制開採石棉礦。暫不新建硫鐵礦礦山。擴大鉀鹽開采規模,研究開發含鉀岩石的農業應用技術。加強環保、節能、農用非金屬礦產的開發利用。鼓勵開采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屬礦產。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擴大非金屬應用領域,研究開發新型非金屬產品,提高裝備水平,大力發展深加工。
三、礦產資源保護政策
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亂采濫挖。因地制宜地確定並控制礦區的最低開采規模。對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要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保證礦產資源規模開采、集約利用。對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顯著不協調、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限期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統一規劃,整改合並,走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之路。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劃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依法實行有計劃的開采,並實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與礦床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符合批準的國家規劃礦區總體開發方案。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適於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產地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當前尚不能經濟地開發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貧礦或難選冶礦床,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加強主焦煤等稀缺資源的保護。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建設單位必須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的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科學論證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伴生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要求。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的技術水平,研究開發礦產品深加工技術、貧礦和難選冶礦利用技術及節能降耗技術,支持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特別是深部采礦與低品位、難選冶礦石的開發利用等問題的科技攻關。
四、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政策
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多種礦產共生的綜合性礦床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伴生共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的措施。鼓勵礦山企業開展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推進節能降耗,不斷提高單位能源、礦產資源的國民經濟產出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消耗水平。積極發展稀缺資源的廉價替代品。鼓勵對廢舊金屬及其他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政策
國家鼓勵並依法保護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在我國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方合 以非法人合作組織的形式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外商投資企業和非法人合作組織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產後,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采礦權的條件,國家保障其依法獲得采礦權。鼓勵外國投資者與國內礦山企業合資、合作,提高采選冶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鼓勵外國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辦礦,不得非法向外國投資者提出各種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潤分成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非法增設收費項目;積極改善本地區的外商投資條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明晰、簡化、規范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及時提供地質、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種信息服務。
六、到國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政策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國外勘查和開采國內資源不足或國民經濟發展需求較大的石油、天然氣、富鐵礦石、優質錳礦石、銅、鉀鹽等礦產,以及鉻、鉑族金屬等稀缺礦產;支持到資源潛力大,資源互補性強,投資環境好,與我國有一定合作基礎,關系友好的國家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應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形成具有國際礦業投融資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新型跨國公司。國家通過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等多種形式,開展對世界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資源條件和投資環境的調查研究,建立全球礦產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規范投資和經營行為,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設立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風險基金,扶持、引導一部分有條件的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逐步形成在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能力。
七、礦產品進出口政策
根據比較利益原則,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進出口效益。適度控制低價位初級礦產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的大量進口,鼓勵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出口和初級礦產品進口。加強對鎢、錫、銻、稀土、螢石、重晶石等出口優勢礦產的出口總量的調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鞏固和加強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獲取最佳的外貿經濟效益。嚴格執行礦產品出口許可制度,根據「公正、公平、競爭、效益」的原則,改革出口配額指標分配辦法,保證國家關於礦產品出口戰略的實施。
八、礦產資源戰略儲備政策
從保障國家安全出發,要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戰略礦產儲備體系,以增強抵禦突發事件,應對國際局勢動盪和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戰略礦產儲備採用國家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方式:依靠財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國家戰略儲備;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強制性要求戰略礦產生產、銷售企業和大的消費用戶保有一定比例的戰略礦產儲存。實施戰略礦產儲備的重點:一是供應短缺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安全造成較大沖擊的礦產,尤其是主要依賴國外資源,需要大量進口滿足需求的短缺礦產;二是我國在國際市場處於優勢地位,其出口對國際市場價格具有重要影響的礦產。「十五」期間啟動石油戰略儲備。
九、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政策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逐步建立環保型礦業。
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汞、煉砷、煉鉛鋅、煉油、煉焦、煉硫、煉礬。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於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於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研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探索新機制,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保護投資機制,對礦區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礦山開發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陸』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以下6部側重於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
1.《環境保護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大氣污染防治法》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6.《海洋環境保護法》
以及12部側重於資源保護的法律
1.《水法》
2.《森林法》
3.《草原法》
4.《野生動物保護法》
5.《礦產資源法》
6.《水土保持法》
7.《土地管理法》
8.《漁業法》
9.《節約能源法》
10《防洪法》
11.《煤炭法》
12.《防震減災法》
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如《鄉鎮企業法》、《電力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
在我國,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關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旨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損害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中,專門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共9條,對一些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條款,在一段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空白,增強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也都有不少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如《鄉鎮企業法》、《城市規劃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公路法》、《電力法》等。這些法律規定涉及某一具體領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因此針對性較強,也較易於操作,對於解決相關領域的環境與資源破壞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1973年至今,中國已經制定了為數眾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和任務各不相同,其制定機關以及法律效力也不盡一致。從整體看,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互聯系、比較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它是由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其它以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為宗旨的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

『柒』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採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捌』 我國通過什麼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

法律分析: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其享有充分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部分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因法律另有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為了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珍貴的動植物,國家先後制定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玖』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以下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