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源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
(一)資源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工作概述
黨的十六大以來,國土資源部以節約集約為統領,把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作為國土資源管理改革與發展的主攻方向,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專項主要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現狀調查,加強礦山企業「三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考核,運用經濟手段激勵礦山企業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專項實施兩年來,704家獲得專項獎勵的礦山企業,通過提高「三率」增加銷售收入近2000億元。實施的408個示範工程,帶動企業投資近500億元,產生了巨大的示範效應,提高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盤活了一批資源儲量。全國礦山企業整體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預計提高1%~2%。
二是積極建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基地。國土資源部啟動了首批40家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
三是全面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國土資源部自2010年啟動了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創建活動開展以來,在全國選擇115個縣(市)開展了基層試點,評選產生了101個模範縣(市),提煉形成了推進資源節約集約的45種好模式和79個好機制。同時,積極推進將節約集約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有效促進了地方各級幹部執政理念的轉變,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促進了節約集約社會共識的形成。
(二)資源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工作措施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我國應「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全面促進資源節約是國土資源部門系統切入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主題,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條主線和服務科學發展的重要平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新時代改革的號角,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改革釋放制度紅利,也就是要加強制度供給,強化監督管理。現在看,由於體制機制的原因,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因此,更應該從礦產資源全過程,即從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勘查、開發,甚至閉坑的環節來設計一些制度,抓住規劃、標准、監管等關鍵環節,充分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等措施,夯實節約與綜合利用的基礎支撐,提升礦產資源全過程節約集約管理的綜合效能。
第一,要把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落實到法律中。
要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法》和《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修改工作,為依法管礦、依法行政提供製度保障;研究制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規劃、准入、激勵、監管、考核等機制和辦法,探索實施涵蓋勘查、評價、開發、閉坑全過程的區塊(礦區)生命周期檔案制度,形成覆蓋礦產勘查開發全過程的制度體系。
第二,要加強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技術創新與轉化應用。
一是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成礦理論、評價方法、開發模式、利用技術」全過程科技創新,不斷提高資源勘查、開發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二是加快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攻關,爭取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列入國家重大科技發展計劃,組織對優先發展技術分階段攻關,形成一批可供推廣的科技應用成果;三是搭建產學研平台,充分發揮礦山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提升礦山企業科技實力和研發能力,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第三,探索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加快礦業轉型升級。
要進一步整合示範基地、綠色礦山、和諧礦區、礦山復綠行動和先進適用技術研發推廣應用等相關工作,形成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企業、科研院所等多方力量,探索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加快礦業轉型升級。
第四,完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標准體系。
加快制定和更新礦產資源綜合勘查、開發利用技術標准,依託國家重大項目實施、示範基地建設,以及地方和企業相關標准規范的推廣和升級,進一步豐富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完善標准體系;制定完善主要礦種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尾礦排放標准等;加快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技術規范,包括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選礦廠設計、技術工藝、方法、裝備等。
第五,健全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落實節約優先戰略,推進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切實調動勘查、開發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此,落實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政策,建立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強化資源補償費徵收與回採率、儲量消耗掛鉤等政策法規的實施;完善資源稅優惠政策,研究制定節約礦產資源企業的認證標准和程序,提高「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關稅,吸引國外資本開發國內復雜難利用資源;完善礦山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優惠政策。探索建立省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分級制度,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與礦業權價款在節約與綜合利用高等級省份留成比例。
第六,強化礦山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把和諧礦區建設好。
建設和諧礦區,主要是處理好兩個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這就要求我們做好四大機制建設,資源節約集約、生態恢復、利益共享和矛盾調解機制。除一些外企外,中金、中鋁、五礦等部分大型國有企業都要求發布《礦山社會責任報告》,關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環境問題、社會責任問題,已不光是發達國家,也包括非洲、南美等一些發展中國家,普遍必須關注的大趨勢。
第七,加強相關基礎理論研究。
結合礦政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加強礦產資源全過程節約集約制度供給研究;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礦山企業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的內生動力驅動機制,逐步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探索研究礦產品全成本核算方法,按照全面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的原則,積極研究體現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水平的資源及其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補償機制。
『貳』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
「十五」期間,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進行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改革,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在新體制下正常、有序運行。
一、2000年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成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 〔2000〕 138 號)精神,原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廳和測繪局合並組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其中自治區測繪局為獨立的副廳級事業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歸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管理。對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實行歸口管理和行業管理,對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煤田地質局、國家建材中心新疆總隊、武警黃金八支隊、核工業216大隊,以及具有地質勘查、資源開發資質的單位(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對新疆軍區土地管理局、烏魯木齊鐵路局以及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等用地單位和部門的土地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協助自治區各地(州、市)黨委管理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2000年8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掛牌成立。
(一)主要職責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政辦〔2001〕 2號)文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自治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擬定自治區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制定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各地(州、市)、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跡保護規劃;指導、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3)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自治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統一管理自治區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區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管理。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資格;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和重大采礦權權屬爭議、糾紛。
(9)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10)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並實施保護。
(11)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自治區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12)負責並指導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3)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
(1)國土資源廳設13個職能處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財務處、耕地保護處、地籍管理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質勘查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地質環境處、科技外事(宣傳)處、組織人事教育處。
(2)國土資源廳設5 個工作部門: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廳工會工作委員會、老幹部工作處、自治區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廳機關服務中心、自治區國土資源規劃研究院、自治區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自治區征地事務中心、自治區土地整理中心、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院、自治區國土資源咨詢研究中心、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辦公室、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學校。
(四)掛靠的社會團體
自治區土地學會、自治區地質學會、自治區礦業聯合會、自治區土地估價師協會、自治區觀賞石協會。
二、2004年管理體制改革
(一)增加的主要職責
根據《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機編字〔2004〕 108號)文件,國土資源廳增加的主要職責:
(1)負責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修改或調整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2)監督檢查自治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幹部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等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二)增加的內設機構
國土資源廳增設:審計處、建設用地管理處、執法監察處。
(三)加增的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副廳級)。
(四)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 〔2004〕 12 號)和《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 〔2004〕 162號)精神,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組成部門,調整為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門。
根據《自治區編委關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機編字 〔2004〕 99 號)文件精神,為建立健全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制,強化國土資源執法力度。自治區以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一履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自治區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地(州、市)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縣(市)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五)國土資源幹部管理體制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 〔2004〕 22 號)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新黨組通字 〔2004〕 50 號)文件,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三、國土資源隊伍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員概況
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含五家渠市、阿拉爾市、圖木舒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有工作人員6958人。其中,行政管理部門3559人,直屬事業單位917人,鄉(鎮)國土資源所2482人(見附表1)。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學歷構成見圖1-1。
圖1-1 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學歷構成2005年與2000年對比圖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概況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總隊機關內設3個處室,即辦公室、執法監察一處、執法監察二處。
截至2005年底,全區14 個地(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85個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全部組建完畢。共有工作人員 502 名,學歷構成為:大專以上學歷 468 人,占總數93.2%;中專學歷34人,占總數6.8%。
四、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
為了改善鄉(鎮)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經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按照《關於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執法能力項目建設規劃的批復》(新計地區 〔2005〕 239 號文),計劃投資 19040 萬元,用於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基礎設施建設。國土資源廳制訂了《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在英吉沙縣、溫泉縣、布爾津縣開展了國土資源所建設試點。
五、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
「十五」期間,為優化管理隊伍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大力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和鼓勵工作人員參加提高學歷的學習。全系統有3343 人參加各類理論學習班學習,其中648人參加了自治區各級黨校組織的理論學習,194人參加行政學院的管理知識學習;有1806 人獲取學歷證書(見附表2);舉辦各類培訓65 個班次,有6070 人次參加了學習(見附表3)。
『叄』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是做什麼工作的
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責:
一、貫徹執國家、省市區關於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修編、修訂)本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負責各項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統一管理轄區內土地資源,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開發、復墾計劃,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止亂占濫用耕地。
四、負責轄區內土地資產管理,協助辦理徵收徵用土地和資料上報工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資產處置,協助辦理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
五、統一管理轄區內礦產資源,依法對探礦、采礦實施協管。協助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六、負責辦理轄區內征地事務,落實征地安置補償費,實施批後管理,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和徵收土地的聽證,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七、加強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采礦行為,協助做好嚴重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保護好耕地,保護土地資源。
八、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地籍調查和勘測工作,負責調查、勘測成果和測量標志的管理。
九、協助做好本區域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信訪、舉報、行政訴訟案件的調查、調解、處理等相關工作。
十一、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拓展資料: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依法成立,為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吵世轎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管理。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職能是: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組織宣傳本鄉(鎮)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安排,宣傳每年「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動的宣傳主題和宣傳口號。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采礦權權屬糾紛。
(8)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對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返橡及時上交。
(11)受理本區域內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
動態搜集掌握人民群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鄉升肆(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網路
『肆』 國土局的具體工作是什麼
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
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審查報批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8、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審批與監督管理,制定礦業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組織發布地礦開發利用信息;培育與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對外合作區塊審核;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
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9、統一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劃;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10、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品運銷環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擬定礦山生存環境治理政策;指導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1、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遺跡,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2、根據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政、措施,強化全市測繪宏觀管理,加強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測繪市場和行業標准化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管理市測繪計量工作。
13、執行有關財經法規,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完成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的徵收、協收任務
14、提出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15、組織開展土地、地質礦產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國土資源局(國土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地質礦產處、資源規劃處、測繪管理處,按照紀檢監察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組和監察室。
『伍』 說說你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認識你了解的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工作的
1、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自然資源保護和管理,尤其要加強土地管理,強化耕地資源的保護。
2、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章,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建立和完善執法監察制度,保障全縣人民生活生產需要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4、加強市場機制的培育力度,搞好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
5、加大土地儲備工作力度,運用儲備土地調控和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加大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土地力度,放開搞活土地二級市場,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搞好服務。
6、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種類用地需求情況,探索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法,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7、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和土地評估工作,制定土地定級、估價標准及全縣土地調查計劃,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地籍檔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規范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資料庫管理。
8、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和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及後備土地資源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和三級項目庫管理,並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9、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工作。負責建設用地「五統一」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10、規范土地市場,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11、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解決土地權屬糾紛。
12、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科技工作,組織全系統幹部培訓,加強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
13、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陸』 國土資源部主要是干什麼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