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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管理費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4-07-21 0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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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Ⅲ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水資源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直接從江配搏判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除按《條例》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對從事農業生產取水徵收水資源費,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五、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六、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水資源費。
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的調水,水資源費的徵收機關和資金分配,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同意後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財政部、銀陵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批確定。
第七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委託徵收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水資源費的,不得再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八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培改、水利部制定。

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收費單位),按照「誰發放取水許可證,誰徵收水資源費」的原則,實行分級徵收。第四條水資源費可以由收費單位直接向取水單位和個人收取,也可以委託當地銀行代收。第五條農村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徵的其他情形,免徵水資源費。第六條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一)取用地下水的:農業灌溉用水每立方米5厘;工業、礦業、交通運輸業用水每立方米1角;油田採油用水每立方米2角5分;生活、社會公益事業用水每立方米5分;養殖、建築、服務等行業用水每立方米6分。
(二)取用地表水的:農業灌溉用水每立方米1厘;工業、礦業、交通運輸業用水每立方米4分;油田採油用水每立方米1角5分;生活、社會公益事業用水每立方米3分;養殖、建築、服務等行業用水每立方米3分。
水力、火力發電消耗水按工業標准徵收,貫流水按0.003元/千瓦小時徵收。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會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調整。第七條水資源費實行計量收費。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點安裝量水設施。水資源費列入生產成本。第八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取水限額取水。經批准超計劃取水的,其超額部分按規定的徵收標準的2倍繳納水資源費。第九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繳納水資源費,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資源費每半年或者1年繳納一次。第十條收費單位徵收水資源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十一條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部上交自治區本級財政。自治區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州、市(地)和縣(市)上交的水資源費數額,按一定比例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水資源費的使用范圍:
(一)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監測;
(二)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
(三)綜合節水措施推廣以及地下水補源回灌;
(四)水資源管理經費;
(五)獎勵在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水資源費作為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徵收水資源費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兵團制定具體規定。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Ⅳ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水資源費按月或季徵收結算。各取水單位和個人,按徵收部門規定的日期直接繳納。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屬地方財政固定收入,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連年結轉使用。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湖泊,水資源費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徵收。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一、農田徵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游笑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徵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謹態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祥磨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 府批准,獲得批準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