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2022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2022:
《自然資源部關於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修訂原則:
(一)保持體例和內容基本穩定。此次修訂系因部分涉地處罰事項的法律依據變更所致,為保持規范性文件的穩定性,修訂草案仍然沿用了原《裁量權辦法》「正文+基準」的基本體例和絕大部分內容,僅對法律依據發生變更的部分行政處罰的處罰依據和裁量基準進行了修改調整,並對正文的個別條款進行了適當完善。
(二)嚴格遵守上位法規定。在程序方面,嚴格按照《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文件起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集體審議決定、「三統一」等工作。在實體方面,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等上位法依據,裁量規則、裁量基準等內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沒有設定新的處罰事項。
(三)堅持過罰相當。結合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出保護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這一重大政治要求,對非法佔用耕地、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在臨時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築、佔用耕地拒不復墾等違法行為設置了較重的處罰,對涉及其他土地的違法行為則相對較輕。同時,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盡量細化標准,盡量壓縮處罰裁量權行使空間,有效降低執法人員的廉政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自然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
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是指:
(一)國務院要求自然資源部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三)自然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其他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⑵ 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行為,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職責,切實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自然資源執法監督,遵循依法、規范、嚴格、公正、文明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明確執法工作技術支撐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執法監督效能。第五條對在執法監督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第七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對執行和遵守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發現的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六)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自然資源執法監督隊伍行使執法監督職權。具體職權范圍由委託機關決定。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和指導。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溝通和協作,依法配合有關機關查處涉嫌自然資源犯罪的行為。第十條從事自然資源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
(三)取得執法證件。第十一條自然資源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執法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且不得少於2人。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特邀自然資源監察專員參與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活動,為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員、協管員,收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信息,協助及時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執法監督職責,依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現場進行勘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
(四)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五)對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應當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相關措施;
(六)對涉嫌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暫停辦理其與該行為有關的審批或者登記發證手續;
(七)對執法監督中發現有嚴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自然資源管理秩序混亂,未積極採取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地區,其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八)執法監督中發現有地區存在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苗頭性或者傾向性問題,可以向該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反饋,提出執法監督建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工作的經費、車輛、裝備等必要條件,並為執法人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
⑶ 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職責
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的職責:
1、組織對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2、受理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3、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組織對本部門經辦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案件的應訴。
5、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6、對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案件進行查處。
7、指導和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違法案件的查處。
8、組織對有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情況的研究,分析國土資源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
9、負責全縣違法佔地案件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
10、負責承辦處理有關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11、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自然資源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起草階段。標准牽頭起草單位組織成立由各利益相關方權威技術專家組成的標准起草組。標准起草組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標准編寫有關規定起草標准,形成標准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分技委或標委會。
2、徵求意見階段。分技委或標委會組織專家對標准徵求意見稿及有關文檔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徵求意見稿由標委會組織向各利益相關主體廣泛徵求意見。如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標准起草組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填寫標准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標准送審稿,報送分技委或標委會。
3、審查階段。分技委或標委會將標准送審稿報經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視情況徵求管理委員會意見)同意後,組織會議審查或函審,形成《標准審查會議紀要》或《標准函審意見》。視標准內容,可跨分技委或標委會邀請委員參加審查。屬強制性標準的須經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通過審查的送審稿,由標准起草組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對標准送審稿進行修改,完成標准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
4、報批階段。標委會在收到起草單位或分技委的報批材料後對標准修改情況、意見採納情況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報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標准化管理辦法》 第八條 部設立自然資源標准化工作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自然資源標准化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分管部領導擔任,成員由部相關業務司局和標准化業務依託單位組成。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部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及標准體系;協調標准化工作重大爭議問題;監督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及其依託單位的履職情況;指導自然資源地方標准化和團體標准化工作。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擔,主要包括:貫徹落實國家標准化政策、法規精神;起草部標准化管理制度;組織建立標准體系、開展標准化基礎研究;編制、實施標准化規劃、計劃;承擔標准報批、發布等具體工作。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指導並派員參加相關標委會、分技委標准化活動,主要職責是:提出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需求;組織指導並參與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研究、編制和審查;組織開展相關業務領域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以及標准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評估、研究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