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促進我市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分揀、打包、銷售等活動。第三條在深圳市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從事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放射性廢物、報廢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交售再生資源,並逐步規劃落實再生資源專用場地,為商業區和居民區規劃配套再生資源回收點(以下簡稱回收點),引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發展。
再生資源專用場地包括政府專門規劃確定的再生資源分揀場所和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臨時場所。政府專門規劃的再生資源分揀場所的用地性質不得隨意改變。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專用場地的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國土管理部門確定轄區內用於再生資源回收的臨時場所。
市、區及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管理,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活動中的具體職責為:
(一)貿工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政策,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經營者登記注冊和年度檢驗工作,查處超范圍經營;
(三)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治安管理,對強買強賣、黑惡勢力介入、收購和販賣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整治和查處;
(四)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無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活動;
(六)安監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八)規劃部門負責落實再生資源集中分揀專用場所規劃用地工作;
(九)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規劃用地落實工作,並按用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
(十)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租賃場所是否與登記或者備案的用途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經登記或者備案擅自擴大租賃面積經營的情況。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部門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其他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照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預留再生資源回收點所需場地,可以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並規劃。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或者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回收再生資源;不能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廢料中的再生資源。
回收點的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再生資源經營者開設再生資源回收站(以下簡稱回收站),可以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分揀、打包、銷售等活動,回收站生產經營場所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環保許可;
(二)依法取得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三)位於專用場地、工業用地內或者工業廠房的地面一層。
經營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時,應提交回收站生產經營場所滿足上述要求的證明文件。第八條公園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以內以及高壓走廊(包括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內不得開設回收站。
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從事再生資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環境的活動。
城管、水務、安監、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條上述兩款規定的經營者依法查處。
② 再生資源行業加工企業如何實現真實合規經營
2018年12月29日頒布《關於國家在「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試點城市包含深圳市、包頭、銅陵、威海,重慶、紹興、三亞、許昌、徐州、遼寧盤錦、西寧、雄安新區、北京開發區、中新天津生態、福建光澤縣、江西瑞金。2021年末,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落地執行。40號文重點明確了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資源綜合利用納稅人申請即征即退的前提條件是取得合規的發票或憑證,規范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等方面。40號文的發布表明了國家正規范再生資源行業可持續發展的決心,加強了對再生行業稅務合規化監管的重視程度,這標志著再生行業加工企業數字化、規范化的腳步將進一步加快。
現有武漢物易雲通創新推出物聯網+再生資源產融供應鏈綜合解決方案,通過綠資源平台,以」互聯網+物流+再生資源〞形式,實現再生資源產業的數據化、場景化、透明化、追溯化,解決再生資源行業加工企業業務「真實性及合規性」難題,推進再生行業可持續發展。目前該方案已經在湖北、江西完成50多家再生加工企業覆蓋。
物易雲通物聯網+再生資源智慧管理解決方案圍繞再生資源加工企業「原料采購、原料入庫、原料在庫、加工、成品在庫、銷售出庫」等重要節點進行系統設計,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技術,通過採用道閘、智能地磅、RFID識別等眾多智能硬體,建立完整的再生資源加工企業生產信息系統解決方案。當前廢銅、廢鋁、廢鋼 、廢紙等多個行業全鏈條服務平台(綠資源)已經全面上線並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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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齊齊哈爾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相關者合法權益,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包括廢舊金屬、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橡膠、塑料、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在內的各種廢棄物。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堅持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改善城市容貌,有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治安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公開、公平競爭,規范運作,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第六條市、縣(市)、區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區再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縣(市)、區再生資源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工作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及經營廢舊金屬類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非法佔道經營、私設網點和影響市容市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商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實行體系化建設、規范化管理。鼓勵各行各業和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提倡和支持對再生資源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業務上接受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的指導並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五)負責組織對再生資源經營者的相關培訓。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范,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第九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徵求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其選址、場所和場地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規范提出意見。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經營廢舊金屬類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一次。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生歇業、停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應當辦理工商變更、注銷手續,同時自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三條社區應當按照城市規范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亭;新建住宅區應當預留再生資源回收亭的用地。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設置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設置的臨時站(點)應當取得場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的同意。
④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二章經營規則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注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准工商注冊登記後,通過省級共享平台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⑤ 再生資源管理辦法2022年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一、再生資源回收包括如下范圍:
1、回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塑料、廢紙、廢玻璃、廢油、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
2、利用廢舊有色金屬、廢馬口鐵、廢感光材料、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的在色(稀貴)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3、利用廢家用電器、廢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二、再生資源回收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1、個人資料(身份證、法人戶口本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居住地址、聯系電話);
2、注冊資金 ;
3、擬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