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資源局歸哪裡管
法律分析:黨政機構改革中,新組建成立縣級自然資源局,歸縣級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局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2. 自然資源局是國土局嗎
自然資源局是國土局。
自然資源局也叫做「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的,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自然資源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3. 什麼是自然資源局
土地局全稱叫「國土資源局」,其最高上級單位是「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受到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雙重領導。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基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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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然資源局是國土局嗎
是,國土局改名自然資源局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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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
2、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規范。
3、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准。
5. 自然資源局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是行政單位。自然資源站就是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局是把原來的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單位進行了合並,並整合了發改局、林業局、水利局的部門職能形成的行政單位。自然資源局主要是針對於自然資源的調查和管理部署,再根據每個地方的資源問題作出相應的報告和評估,負責自然資源的合法利用和開采,做好合法標准化
一、自然資源局的職責是: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2、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評價;
4、負責自然資源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行政單位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
二、自然資源局的宗旨及業務范圍:
1、宗旨:為全縣自然資源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2、業務范圍:負責自然資源信息業務咨詢工作;負責管理和維護全縣自然資源綜合業務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自然資源信息收集、整理和信息發布工作,把好信息安全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資源局包括哪些單位
1、自然資源局包括的單位有辦公廳、綜合司、法規司、自然資源調查檢測司、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司、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國土空間規劃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2、自然資源局還包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耕地保護監督司、地址勘察管理司、礦業產權管理司等、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海島海島管理司。
3、除以上部分以外,還有海洋預警監測司、國土測繪司、地理信息管理司、國家自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執法局、科技發展司、國際合作司、財物與資金運用司、人事司。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第十四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請人已經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說明理由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要求提供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開申請人已經知曉的政府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答復的;
(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製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對已有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答復的;
(三)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
(四)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五、六、七項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答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及證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