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礦業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礦業權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他人。礦業權的價值是礦業權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經過資金和技術的投入而形成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而礦產資源所有權則是指作為所有者的國家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和管轄海域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中央政府代表國家所有者,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不存在地方政府、區社、集體、個人、企業、部門所有。礦業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聯系主要是:1)它們同為物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自物權,礦業權是他物權。2)礦業權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之下所設定的物權,它派生於礦產資源所有權。3)它們的權利客體同為礦產資源。那麼,礦業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權利主體不同。礦業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2)權利的可流轉性不同。礦業權依法可以流轉,為限制流通物。而法律規定的礦產資源所有權不允許流通,為禁止流通物。3)權利取得的方式不同。礦業權是以申請、審批登記和其他經批準的有償方式獲得的,而礦產資源所有權由《憲法》規定。4)權利滅失原因不同,礦業權因行為和事實,如民事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和權利期限屆滿而滅失。而礦產資源所有權只因事實而滅失。可見,礦業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二者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