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質量,根據《水文管理暫行辦法》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是指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以及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調查和對水量水質的評價等專業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是指依據江河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專項規劃,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對水環境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的專業活動。第三條凡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並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凡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並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第四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審批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對資質證書的發放實行總量控制。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製。第五條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按照申請單位的技術條件和承擔業務范圍不同,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與資質證書載明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業務。第六條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資質證書核准業務范圍的各等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資質證書核准業務范圍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下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全國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二)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四)國際河流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第七條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等級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
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地表水日取水規模4萬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規模1萬立方米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
下列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託國家計委審批的;
(二)在國際跨界河流、國際邊界河流幹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際邊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跨流域(特指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國家、地區安全的特殊行業取水的。第八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能夠獨立承擔並完成國家規定區域和水系范圍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全部或單項業務;
(三)擁有能滿足從事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准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專項儀器設備。第九條申請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調查分析和影響預測,有能力開展相關區域水資源現狀調查和預測,有分析、審核技術報告、監測數據的能力,能獨立編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三)擁有能滿足從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利工程和給水排水工程規劃設計、生態與環境分析、經濟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狀況,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准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