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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對境內礦產資源有什麼責任

發布時間: 2024-10-18 05:08:27

Ⅰ 法律咨詢 關於,礦產資源探測 臨時佔地的疑問

08年了,物權法早就在發揮作用了
所以,對於農耕地的使用權是正正當當地屬於樓主家裡的
物權,是你的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然後,看看你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就是說,你自己對你家裡的土地擁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別人必須尊重。
同時,「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所以,那個鑽井的施工隊伍是要承擔他的侵犯物權的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至於補償金的具體數額,關鍵的是看你所在的甘肅有什麼具體的標准,而且,補償的范圍肯定得要包括你那些被車子碾的土地的。

對於這種假借公權力侵犯私權的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說不定,那個隊伍應該是私人的,是對國家的任務進行承包的,所以,他在賠償方面就是能省就省的。或許吧!

關鍵是得要知道那施工隊伍

Ⅱ 村莊的山裡發現礦產資源村民有什麼好處

村領導可將礦產資源賣給有資質采礦證的公司來釆,該礦山屬於村集體所有,村民的集體財產歸村民使用,當然包括對礦物的所有權和收益權。

Ⅲ 拍買村裡的礦產資源由那些部門處理

如果是屬一般礦產則由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或所處理,如果屬國家管控的戰略性資源礦產則由更上一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才能處理。任何礦產資源,都屬國家所有,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管理。

Ⅳ 村委會無權發包礦產資源,違者受罰——福建省武夷山市官公村村委會非法轉讓礦產資源案是怎樣

2002年7月,福建省武夷山市國土資源局接到反映官公村非法發包村辦砂石料場的舉報,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調查。經查,官公村開辦的該砂石料場,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種為砂石,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該村村委會向武夷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續辦砂石場的采礦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規定,未批准其采礦權延續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該村擅自對砂石料場公開招標發包,某村民以每年15.1萬元人民幣的承包款中標,隨後組織人員實施開采,至案件調查時采出礦量4000立方米。
經市國土資源局調查認定,官公村村委會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非法轉讓礦產資源。該村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表示處罰過重難以接受,並認為砂石料是村裡的財產,村委會發包采砂石料沒犯法,只是采礦手續辦理不及時。針對這一認識,市國土資源局專門派人到該村進行礦產資源法的宣傳教育。通過反復宣傳教育,特別是在聽證會上,工作人員從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系統的宣傳教育,使該村村委會認識到違法行為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2年9月,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官公村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非法所得107670.5萬元,並處罰款3000元。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發包礦產資源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案件。
本案涉及對以發包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問題的認定。非法轉讓采礦權和非法轉讓礦產資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非法轉讓采礦權的行為特徵是:采礦權人依法取得采礦權之後,違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關於須經「依法批准」等規定,轉讓其采礦權。根據該規定,非法轉讓采礦權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取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而非法轉讓礦產資源,則指行為人擅自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轉讓他人,其違法主體不限於是否已經取得采礦權。
本案中,官公村開辦的砂石料場,原有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許可證到期後,村委會雖然提出了延續申請,但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規定未予批准。在這種情況下,該村擅自對砂石料場公開招標發包,某村民以每年15.1萬元人民幣的承包款中標,隨後組織人員實施開采。對於本案有必要重點強調的是,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應視為無證。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轉讓,應屬非法轉讓礦產資源而不是非法轉讓采礦權。《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依據上述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案作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在本案查處過程中,執法人員親自向行政相對人宣傳法律法規,傾聽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解釋,闡述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認真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加強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溝通,產生了積極的效果,是保障行政處罰案件及時執行、結案的重要基礎,應予肯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該村砂石料場的村民實施了采礦行為,屬於未經批准擅自采礦,構成無證采礦,也應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