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財產稅與資源稅如何分辨
財產稅是對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佔有或可支配財產課征的一類稅收的統稱。我國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
㈡ 把稅收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是按什麼進行的稅收分類。
把稅收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是按課稅對象進行的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指按照一定的標准對各種稅所進行的歸類。即把相同或相似的稅歸為同一類,把不同的稅歸入不同類。它是研究稅收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一種方法,根據不同的研究需要和標准,可以產生不同的分類方法。稅收分類,有利於研究稅制結構和稅收負擔,有利於分析研究稅制的發展演變過程,有利於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收入,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
通過對稅收進行科學的分類,不僅能夠揭示各類稅收的性質、特點、功能以及各類稅收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有利於建立合理的稅收結構,充分發揮各類稅收的功能與作用,而且對於研究稅收發展的歷史過程、稅源的分布與稅收負擔的歸宿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收管理和支配許可權的劃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大多實行復稅制,稅收模式不同,稅種數量很多,可採用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