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需遵循什麼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弘揚紅色文化,賡續紅色血脈,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工作以及開展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歷史價值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檔案、手稿、文獻、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應當遵循尊重史實、傳承弘揚、分級認定、屬地管理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維護紅色資源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資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能夠滿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求的經費預算和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做好其他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劃、計劃;
(三)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建檔和申報;
(四)組織實施紅色資源的搶救、修繕、修復、建設;
(五)設置、管理、維護紅色資源保護標志、設施;
(六)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宣傳教育、展示利用、科學研究、文化交流;
(七)負責紅色資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其他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的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史料的保護利用及烈士褒揚工作。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文物、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民政、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縣(區)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服務。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傳承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侵佔、損毀、塗污紅色資源和標示,或者以歪曲、貶損、褻瀆、否定、醜化、低俗等方式評價和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章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做好紅色資源及其相關文獻資料的收集、整理、認定、建檔等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
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的認定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徵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基礎上,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涉及到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為可以認定為市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且縣(區)人民政府沒有申報認定為紅色資源的,在確有必要時,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市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並徵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的紅色資源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保護名錄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調整適時更新。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中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保護范圍、管護單位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附上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其他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批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現場設置保護標志。標志上標明: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八條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紅色資源及其保護標志、設施進行日常管理、養護和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為損毀,做好技術防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或者協助開展紅色資源修繕、環境整治、徵集、數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項目;
(四)組織或者協助做好遊客、訪客等的服務和管理。
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協議,約定保護內容、措施及保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紅色資源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告知當地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知識與技能培訓,提高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履職意識和能力。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保護責任人發放管護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遭受破壞損毀,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環境尚存且價值較高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原址重建的,屬於文物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辦理建設手續;其他紅色資源的重建,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可移動紅色資源存在損壞、滅失等安全隱患的,由收藏單位通過數字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遺存的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破壞遺存的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其修繕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其它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修繕,修繕方案的編制應當徵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資金扶持或者補償,或在通過購買、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後予以修繕保護。
第二十二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徵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捐贈或者有償出售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捐贈者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安全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傳承弘揚
第二十四條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對紅色資源原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的傳承,保持與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的適應協調。
第二十五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紅色資源學術研究,創作相關文學、影視、音樂、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開發紅色創意產品,促進紅色文化傳播。
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有關的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等機構,應當加強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的發掘、研究。
第二十六條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將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可移動紅色資源共享機制,鼓勵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地區間協作交流,通過依法調撥、交換、借用等方式,豐富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紅色資源展示利用單位的展覽形式和內容,實現紅色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具備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依託紅色資源建立教育培訓等基地,組織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育等教育教學活動,每學年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條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主題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保護傳承知識,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紅色教育培訓、紅色旅遊、紅色文化創意等為重點,完善基礎設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資源品牌,推廣具有紅色資源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和旅遊產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屬於英雄烈士保護對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資源損壞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Ⅱ 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和認定、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偉大實踐中,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先進文化資源。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全面保護、重點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堅持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黨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第六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標識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落實、紅色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規劃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地名審核,監督地名使用、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志願者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管理,指導紅色文化資源捐贈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紅色文化宣傳和教育,促進學校紅色文化建設工作。
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地方誌、檔案館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落實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工作。
聯席會議由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教育、公安、財政等部門和網信、地方誌、檔案等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宣傳部門。第八條本市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資源認定和分級、專項規劃編制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黨史、文化、文物、規劃、教育、檔案等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和認定第十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實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的搶救性保護,建立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資料庫。第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資料、實物的徵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文獻資料、紀念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依法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並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頒發證書。第十二條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和分級標准,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第十三條根據資源調查、收集、整理情況,區、江北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建議名單,經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送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級別評審,提出紅色文化資源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申請,認定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