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實行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
實行從量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❷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第十七條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❸ 資源稅法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四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第九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十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全文
❹ 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7月1日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開 有利企業減輕負擔. 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實行從價計征,清理收費基金,突破目前僅對礦產品和鹽征稅的局限,試點開征水資源稅,進一步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減輕企業負擔,有效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❺ 資源稅法實施細則解讀
資源稅法實施細則解讀是對資源稅法的進一步規范和解釋,重點圍繞稅率、納稅義務、稅收優惠、稅收徵收等方面進行闡述。該細則明確了相關政策和法規,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好的稅收指導和服務。
資源稅法實施細則解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基礎上,通過進一步細化政策和補充解釋,對資源稅有關應用和運作進行系統化的規范和說明。該細則主要包括了稅率、納稅義務、稅收優惠、稅收徵收等方面的內容,旨在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和法規,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稅收指導和服務。在資源稅征稅方面,細則規定了不同資源類型的適用稅率和計算方式,並且對於納稅義務、稅收徵收、稅收優惠等方面也做出了嚴格規定。同時,細則還明確了稅務機關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對於違法行為將進行查處和打擊。需要注意的是,細則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實際需要,有關政策和規定可能隨著時代的變遷而進行調整和修訂,納稅人應當及時關注有關動態和變化,確保自身遵紀守法、合法合規。
資源稅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是什麼? 資源稅是對國內資源的開采、利用和消耗進行徵收的一種財政手段,對於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具有積極作用。與環境保護有關聯的是,資源征稅可以促進資源的節約型利用,減少資源的浪費和損耗,從而減少資源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資源稅法實施細則解讀對於規范資源稅的納稅行為、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維護生態環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納稅人應當充分了解相關規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自身合規營運、穩定發展。同時,政府也應當加強對資源稅的管理和監管,完善稅收制度,推動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定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資料,如實申報應稅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繳納資源稅。
❻ 資源稅法實施細則最新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資源稅的稅目在中央層面共列舉了30餘種,沒有列舉的則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而《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規范,將目前所有的應稅資源產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稅目共計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