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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的資源稅什麼時候徵收

發布時間: 2024-11-02 09:57:44

『壹』 煤炭資源稅稅率折算率如何算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關於應稅煤炭銷售額

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二)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四)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關於適用稅率

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關於稅收優惠

(一)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二)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貳』 資源稅在哪個環節征稅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稅法規定的商品 生產到消費流轉環節中繳納資源稅的 。現行資源稅的納稅環節分別是:
(1)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環節在出場(廠)銷售環節;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納稅環節在移送使用環節;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在其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環節;
(4)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提示】此處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此處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進口」的應稅礦產品和鹽不徵收資源稅。
資源稅對生產者或開采者徵收,並且於其「銷售或自用」時一次性徵收,「批發、零售」等環節不征培冊收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一、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誰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配旅宏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稅。鑒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征稅。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佔用稅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稅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制的原洫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鎮鍵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徵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叄』 理清礦產資源稅費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管理

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種礦產資源稅、費、基金和價款,礦產資源的稅費、價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確區分這些稅費和價款呢?筆者下面對此進行具體梳理。

一、礦產資源管理中的稅費和價款的主要種類

(1)資源稅。資源稅目的是調節礦業企業由於開采不同品位的資源產生的級差收入,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資源稅最初是一種累進制的超額利潤稅, 1986年,石油資源稅開始實行按產量定額徵收。1993年發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規定,按產量定額計征資源稅。

(2)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產,使用和開發這種資源,必須向其所有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業權人因使用(開采)礦產資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費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設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實施徵收。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各地按照銷售額一定比例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及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年終再由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分配比例為:中央與省、直轄市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分成比例為4:6。

(3)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實行定額收費,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5)試點地區建立的基金和保證金。2004年4月國務院以山西省作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批准山西省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建立煤礦轉產發展基金,旨在促進煤炭資源可持續利用。

(6)礦區使用費。《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號)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財政部令第3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均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對合作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仍按原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另外,1994年,原地質礦產部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關於確認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復函》(地質礦產部地函156號)中明確,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按照《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的采礦權人,不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明確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包括以下三種:

1.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又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訂以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是國家通過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

2.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也對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收取對象有嚴格的界限,即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人。

3.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中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含「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雖然這里用的是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詞,與上述的第二種有償方式一樣,但具體含義應該是不同的,所以筆者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加以區別。

三、正確區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從上述概念中,筆者認為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價款適用的范圍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是有嚴格範圍的,即國家出讓「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時,才能在收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費的同時,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只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就應當收取探礦權價款或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但並不限於該范圍。

(2)價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也就是說是經過確認的評估價。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成交價,在招標方式中,是中標人的投標價;在拍賣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在掛牌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報價。需要指出的,成交價必須不低於確定的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

(3)價款的實質內涵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准,評估價格實質上是國家勘查投入的成本,並且評估價格一經確定就確定了價款的具體數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價格,是在設定的底價基礎上交易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價格,是礦產資源市場配置的重要體現。

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是礦產資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實踐中,也有的地方對以申請方式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盡管不符合「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的條件,仍以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為由,收取申請人探礦權或采礦權價款,這是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正如筆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條件是十分明確的,即「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對於不符合該條件,又是通過申請方式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肆』 繳納資源稅是按月還是按季繳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它採用「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稅收方式,具有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計征式。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資源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進行資源稅的申報繳納。徵收資源稅有利於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采、節約使用和有效配置,有利於合理調節由於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資源級差收入。

資源稅暫行條例共設置7個大稅目:1.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3.鹽。是指**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4.黑色金屬礦原礦。具體包括鐵礦石、錳礦石、鋁礦石3個子目。5.有色金屬礦原礦。具體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及其他有色金屬礦9個子目。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7.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原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