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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 2024-11-04 13:04:45

㈠ 山西北京山東等地什麼時候開征水資源稅

在河北省試點水資源稅改革一年半後,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區、市)也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用稅收杠桿抑制不合理用水行為。

目前,老百姓交的水費是「綜合水價」,由三個部分組成:基本水價、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此次稅改擴圍的九個地區的水資源費,有的是在基本水價外徵收的(如北京),有的包含在基本水價之內。費改稅後,由自來水公司納稅,居民不用申報納稅。與原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相比,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准沒有變化,也就是說,不管水費單子上體現的形式如何,均不會影響綜合水價。

㈡ 水資源稅全面推開大約在什麼時間

根據國家規定,我國目前並未開征水資源稅。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而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國家只是規定了相關原則,具體標准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㈢ 什麼時間起開征水資源稅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發文《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根據《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准,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隨著經濟的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

(3)水資源稅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水資源開發和利用:

1、水資源開發利用,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個方面,其目的是發展社會經濟。最初開發利用目標比較單一,以需定供。隨著工農業不斷發展,逐漸變為多目的、綜合、以供定用、有計劃有控制地開發利用。

2、當前各國都強調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時,必需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方面。

3、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內容很廣,諸如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用水、水能、航運、港口運輸、淡水養殖、城市建設、旅遊等。防洪、防澇等屬於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另一方面的內容。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在以下一些問題上,還持有不同的意見。

4、例如,大流域調水是否會導致嚴重的生態失調,此外,全球氣候變化和冰川進退對未來水資源的影響,人工降雨和海水淡化利用等,都是今後有待探索的一系列問題。它們對未來人類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資源稅

㈣ 水資源費改稅、多數礦產品從價計征……營改增之後,又一重大稅制改革將啟!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近日,為深化財稅制度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我國資源稅於1984年開始徵收,徵收對象為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徵收、從量定額計征方法。隨後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起先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近日發布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水資源費改稅

在此之前,我國資源稅徵收范圍僅限於礦產品和鹽,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未納入徵收范圍。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設置最低稅額標准,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其他自然資源將逐步納入徵收范圍。考慮到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征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征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徵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多數礦產品從價計征

目前我國大部分資源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相對固化的稅額標准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鉤,不能隨價格變化而自動調整。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與礦業市場發展不適應。

《通知》發布後,我國將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在已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此次改革將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此次改革還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此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更多詳情請見《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一)關於銷售額的認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並計征資源稅。

(二)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的確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測算具體適用稅率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以近幾年企業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鐵礦石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金額按40%稅額標准測算)和礦產品市場價格水平為依據確定。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三、關於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一)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四、關於共伴生礦產的征免稅的處理

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於資源稅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銷售,依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向礦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並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三)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

本專稿由福建自貿區觀察微信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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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今起9省市開征水資源稅居民用水水費有變化嗎

12月1日消息, 從今天起,北京、天津等9省區市將開征水資源稅。為啥要開征水資源稅?居民的水費會上漲嗎?農民的用水負擔會增加嗎?哪些行業用水會受到影響?

資料圖: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

水資源稅多久徵收一次?

——擬統一按季徵收

根據《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蔡自力表示,稅務部門作為水資源稅的征管部門,既是徵收主體,也是服務主體。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將指導9個試點省份,擬統一按季徵收水資源稅。改為按季徵收,既可以減少納稅人、基層稅務機關和水利部門三分之二的辦稅工作量。

此外,蔡自力還透露,將普遍實現網上申報。指導9個試點省份開發網上申報系統,納稅人足不出戶即可實現網上辦稅,讓數據多跑網路,納稅人少跑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