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資源稅改革後還有什麼現存問題~怎麼解決
一、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的從量定額計稅方式導致收入增長緩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這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①具體來看,除1995年加強徵收管理後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外,其他年份增長緩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現下降。資源稅增長的停滯趨勢,同其他稅種以及整個稅收的高速增長形成較大的反差。導致資源稅在全部工商稅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幾年國家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稅額後,資源稅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長,2005年與2006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高達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資源稅收入佔全部工商稅收的比重也只有0.55%,與1994年相比,資源稅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徵收不規范
目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紊亂。實際上,該問題在1994年資源稅改革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開征後就已經顯現出來。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一種調節稅,即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為當時是針對部分礦產品,按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而1 994年稅改把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徵收,這時。資源稅已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來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資源稅既具有原有的調節級差收入的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如此看來,當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稅」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況下,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作用上已基本趨同(實際上,我國的資源補償費對不同資源也是實行差別費率的,只是對於同一礦產資源上沒有差別)。這種具有相近的性質和作用,卻採取不同的徵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資源稅費關系紊亂。
同時,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徵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資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來,隨著煤炭、石油等資源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資源產品的收益成倍增長。但由於資源稅實行的是定額稅率,增加的收益幾乎全部落入企業和個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實現利潤1756億元,比上年增長36.3%;中石化實現利潤395.58億元。而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當年徵收的全部油氣資源稅僅為28.36億元。我國憲法規定各項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漲價收入理應歸公,歸全體國民,而目前的稅費制度扭曲了資源收益分配的機制,急需改革。
(四)現行財政體制不利於資源稅制的調整
資源稅盡管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來源,具體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來源。然而由於資源稅是地方稅種(海洋石油沒有開征資源稅),地方政府又沒有調整的權力,只能由中央對資源稅進行調整。而資源稅是按品種、礦區分別核定的,調整的工作量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間財政關系,很難及時調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調整。例如2004~2006年,國家分五次調整了20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另外,如果要對某些資源稅進行減免。在目前的財政體制下,由於會影響地方收入,阻力較大。而如果在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則需要由中央財政進行補貼。因此,一些調整決策往往舉棋難下。
二、我國資源稅費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
目前礦產資源開采中存在種種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資源的近乎無償使用。在全國大多數地方,礦山企業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審批制」辦法來取得各類資源的采礦權和經營權,除了繳納少量的資源稅費以外,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礦產資源。盡管從2002年即開始試行采礦權的拍賣,但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15萬個礦山企業中,僅有2萬個是通過市場機製取得的礦業開采權。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屬於全體人民的財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屬於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無償使用導致的大量浪費將加快我國礦產資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前提。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實際上已經奠定了今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僅僅適用於煤炭資源企業,而且應該適用於各種礦產資源企業。這對於理順我國礦產資源產品價格體系,建立資源節約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分期繳納,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繳。
(二)稅費並存,各自發揮不同的調節作用
稅、費性質不同,作用於不同的領域,發揮不同的功能。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
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後較長的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其要點如下:
其一,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其二,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06年我國開征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遠遠高於當年徵收的全部資源稅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對遏制暴利發揮了明顯的作用。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
其三。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
其四,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在上述資源稅費並存的思路下,進一步規范資源稅費的收入體制。資源稅原則上依然作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除外,因為海洋石油開采很難按省域劃分),以促進地方政府對資源開採的管理和保護。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滿足宏觀調控和維護全體國民利益的需要。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礦業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於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
1.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
一是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並存的徵收方式。目前,大多數人都主張資源稅應改「從量定額」徵收為「從價定率」徵收,筆者對此不完全贊同。確實,現行的從量定額徵收辦法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稅收與價格脫鉤,中斷了價稅的聯動作用,國家無法分享漲價收益,無法體現「資源漲價歸公」的理念。因為資源產品漲價反映了資源的稀缺性,並非資源生產企業努力的結果,且資源漲價由全社會負擔,漲價收入理應歸公。而從價定率徵收可以彌補從量定額徵收的缺陷,可以維護國家和全體國民的利益。但是從價定率徵收辦法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資源產品價格是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上下波動的,當資源產品價格下降時,從價定率徵收辦法會導致資源稅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資源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也造成國家權益受損。1986年之所以改為從量定額徵收辦法,與當時煤炭積壓、價格下降不無關系。從國際上看,對於資源稅也不是採用單一的計征辦法,「從量法」和「從價法」都存在。為此,筆者建議:徵收方法不宜「一刀切」,從量定額徵收與從價定率徵收應該並存,對於市場價格漲價趨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按銷售收入進行從價定率計征,而對於市場價格變化不大的資源產品可仍然沿用從量定額的計征辦法。
二是以開采量或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現在有一種觀點,主張以資源的探明儲量為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源頭上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對其用意筆者能夠理解,但對此種主張卻不能苟同。首先,以儲量為稅基,必然導致大礦的稅負重於小礦,無形中會鼓勵小礦「死灰復燃」,或刺激一個大礦分割為若干小礦,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其次,以儲量為稅基,也難以設計合理的稅率或稅額。特別是對從價定率徵收來說,儲量如何定價是個巨大的難題;再次,以儲量為稅基,割裂了稅收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聯系,如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7因此,以儲量為稅基不具有可操作性。從資源稅徵收的實踐來看,還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對實行從價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對實行從量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開采量為計稅依據。
對於是否應將回採率作為計稅依據的一個要素,筆者認為,目前暫不宜把資源的回採率列入計稅依據。因為回採率的衡量專業性較強,稅務機關很難掌握運用,操作不易。而回採率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徵收依據,還是通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手段來促進礦業企業提高回採率為好。
三是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的稅率稅額。國家自2004年起,分批調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煤炭稅額的調整幅度雖然高達1~5倍,具體金額只是每噸提高了1~3元,與每噸數百元的煤炭價格相比,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很難對煤炭的開采和使用產生什麼影響。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又調整了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稅額,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資源稅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業反映如何7據江西銅業反映,企業將為此多繳資源稅稅款約7 1 25萬元,但該企業的財務報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01億元,同比增長43%.可見,此次資源稅的大幅度上調,仍在企業的可承受范圍之內。 據有關人士統計,白2002年到現在為止,倫敦期貨鋅的價格上漲了將近5倍,鉛價上漲6倍多,銅價上漲了5倍多。因此,即便資源稅稅額同幅度調整也不足以理順價稅關系。對於一些漲價幅度較大的資源產品,資源稅稅額或稅率的調整幅度應該高於其價格的上漲幅度。為此,需要建立起有關資源稅體系的計算機網路和資料庫,隨時對重點礦山和重點品目的資源變化進行監測,為及時、准確地制定和調整資源稅稅率或稅額提供科學的依據,實現資源稅稅率稅額制定的科學化。
四是調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目前的資源稅只是對七大類礦產品徵收,而資源的概念遠不止這些礦產品。因此,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也是資源稅制度改革的應有之意。其一,應把對海洋石油、天然氣徵收的礦區使用費正名為資源稅,健全資源稅制度;其二,對是否將水、森林、草場、濕地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進行可行性研究,特別是負擔能力及價稅關系,待條件成熟後有選擇地擴大徵收范圍;其三,由於我國各地的資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資源稅是地方稅種,因此筆者建議在國家未統一調整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之前,可允許地方根據本地資源的具體情況適度增加資源稅的徵收品目。
2.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總之,理想的資源稅費改革應是三贏,既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使用,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必要權益,又有利於礦業資源企業的良性發展,我們應該在此前提下進行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革。
2. 礦產資源補償費已經邊緣化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業權人因使用(開采)礦產資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費,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真正體現,是資源性資產的權益。在我國,由於國家對礦產資源具有所有者與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形式上體現為向國家繳費,實質上反映的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財產交換關系,是政府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與礦業權人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在經濟高速發展、資源極為短缺的形勢下是特別重要的經濟關系。它的正確行使對節約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是最為重要的,也是無法替代的。但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現狀表明,它並沒有擔當起這樣的責任,甚至已經被邊緣化了。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提出來自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而該措施真正實施體現為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從提出到實施整整拖了8年。從1994年開始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於當時形勢,費率規定得比較低,按照不同礦種分別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0.5%礦4%不等,平均費率為1.18%左右。而當時測算的合理費率為10%左右。就是這樣的低費率,當時還要通過下達指標的方法加以保證,直到2005年。從2006年開始,中央不再下達徵收指標,改為對礦山企業實行「應收盡收,足額徵收」的做法。
表2-1是近10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情況。
表2-1 2000~2009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情況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礦產資源所有權實現方式研究報告》,2010年。
從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情況看,顯然存在以下問題:
(1)收取標准太低。主要表現為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平均僅為1.18%,從1994年開始實施,20多年一直未調整。而其間礦產品價格和礦山收益都上漲幾倍。這樣的低標准,相對礦產資源作為礦業生產要素所起的作用而言,實在微不足道。全國實收費率2000年占銷售收入的0.39%,2009年占銷售收入的0.63%。河南平煤集團2006年原煤產量為3095萬噸,銷售收入84億元,實現利潤21.4億元,繳納資源補償費1億元,占銷售收入的0.56%;噸煤負擔不到3.3元,按回採率50%計算,每消耗1噸資源量,僅付1.6元;而它的利潤率將近40%。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國外的「權利金」,但他們收取的費率遠遠高於我國,一般都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3%~8%,最低的平均費率能達到5%。
(2)實際收繳中「跑、冒、漏」嚴重。根據測算,全國平均的費率應當達到1.18%,而實際收取的尚不足0.6%。這主要是實際執行中缺少精細的管理和規范。比如,在徵收計價的環節上,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細化,而前後環節的計價基數相差甚遠;在價格的核定上,對沒有礦產品銷售權的礦山,往往由上級統一定價,這樣的價格比市場價低很多;由於流通礦產品代扣代繳制不健全,許多礦產品游離在計稅產品之外。
(3)作為對消耗的礦產資源的補償,收取的資源補償費並沒有與實際消耗的資源量掛鉤,而是通過回採系數間接計算。可是,回採系數往往難以核定,大多取「1」,實際意味著資源補償費沒有與資源消耗量掛鉤,只與礦產品銷售收入掛鉤。這就造成了那些靠消耗資源來追求高收益的礦山沒受到制約的結果。這與按照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來取得回報的要求相背離。如果把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來管理,那麼要素的提供者首先必須准確了解自己財產被消耗的數量和質量。
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相比,資源稅的命運要好一些。資源稅從1984年10月1日開始徵收;1986年以後國家對資源稅不斷進行調整,先後對徵收范圍、徵收辦法(包括稅額)、納稅地點等進行了改革和完善;到1994年,按照分稅制的規定,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外,其餘資源稅均作為地方收入。近年,國家又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稅額,使資源稅收入有了迅猛增長。2010年,國家決定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行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徵收范圍,由原來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資源稅率提高到5%;隨後,在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上宣布西部地區比照執行。資源稅由稅務部門徵收,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無償性的特點。至此,資源稅所代表的已經不是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而是政府調節收益的一種稅賦。
與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的還有一項「礦業權價款」。它發展得最快。不少人把它也看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組成部分,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無論從理論上還是現行的法律上,它都不是對作為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的補償,而是勘查資本進而是礦業資本的權益。也就是說,它是對資本和勞動投入所創造的價值的補償。但是,由於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價款在形成礦產資源資產過程中的內在聯系,他們各自的價格之間是能夠相互移動的。首先,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本身是有價值的,其價值來源於它的稀缺性、有用性和壟斷性。可以把這個價值稱為礦產資源凈價值;其次,礦產資源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只有經過勘查才能顯現,才能計量,進而才能形成礦產資源資產。而勘查本身投入大量活勞動和物化勞動,也創造了自身的價值,即礦業權的價值。只不過這個價值是礦產資源凈價值基礎上的增值,兩者之和便是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所以當礦業權價款由市場形成時,人們評估的是作為礦產資源資產的總體價格,再扣除需要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代表礦產資源價格),即為礦業權價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資源補償費不到位,不能反映礦產資源凈價值的真實價值量,其不到位的部分就自動進入礦業權價款之中,形成勘查資本的利潤。當前,礦業權價款居高不下,就是由這種機制形成的。出現這種局面,責任不在於機制本身,而在於政府對資源補償費規定的標准太低,即使礦業權不通過市場出讓,以成本價進入礦產開發(探采結合),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到位的部分,也會進入礦產品價格之中,形成礦業資本的利潤。
綜上所述,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繳不到位的部分,突出表現為國家的礦產資源權益轉移到社會資本之中。這種轉移的後果是嚴重的,危害很大:
(1)它使國有礦產資源的收益大量流失。流失的面非常廣,我們所看到的高出正常水平的礦業權價款,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所有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其資源補償費都是按現行標准繳納的,他們實際支付的補償費與要素貢獻應給的補償之間的差額,都是國有資產的流失量。這個流失量,如果以209年礦業產值18067億元估算,每流失一個百分點,即損失180億元。這些流失的財富,大多通過3個渠道被擠占:一是處於壟斷地位的國有資源型企業,他們獲得後當做自己創造的財富,首先在內部分配,造成行業之間的分配不公;二是私人或外資礦業資本出資者,形成了像山西煤老闆、河北鐵礦老闆那樣的暴發戶,加大了貧富差距;三是貪官,助長了以權謀私的貪官的形成,激化了官民之間的矛盾,在政治上產生了很壞的影響。
(2)助長了礦產資源的過度消耗,對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極為不利。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耗用礦產資源的都是企業,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的利潤是銷售收入減去成本的剩餘。如果礦產資源的消耗按照「物有所值」原則納入成本,通過價格杠桿促進其節約和合理利用將是最有效的。可是,我國對礦產資源的消耗,卻沒有充分利用這個機制,甚至沒有把它作為成本。礦山企業為其消耗礦產資源所付出的代價太少了。這就必然助長他們采富棄貧、采大棄小、采厚棄薄、采易棄難,靠資源消耗來追求暴利。這種後果比國有資產流失所產生的經濟損失還嚴重。
(3)它促使許多地方政府管理錯位,熱衷於掌控礦業權、壟斷礦業權,干擾了礦產資源的市場配置。通過市場配置的礦業權價款暗含了大量不為人知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大多能賣出好價格。這給地方政府掌控礦業權提供了極大的吸引力。他們認為,這樣的高收益與其被礦業資本佔有,不如統歸地方財政。於是有些地方規定,對新設置的礦業權,一律由政府出讓;對分散在地勘單位的礦業權,也想方設法用成本價收回、競標拍賣;對具有找礦遠景的勘查區塊,先由財政出資找礦,然後競標拍賣礦業權。其結果是:第一,造成政企不分。政府本來是對礦業權實施礦政管理的,現在參與了礦業權經營(政府出資找礦,再賣礦業權,已構成對礦業權的經營),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第二,助長了礦業管理的短期行為。資源收益是先使用,後收取;探礦權收益是先收取,後使用。如果用探礦權收益替代資源收益,等於把資源收益提前收取了,形成事實上的「賣資源」,誘導地方領導急功近利,追求效益,「寅吃卯糧」,造成透支。第三,對社會資金找礦形成擠出效應。地質找礦是面對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很大的投資行為,只有用社會資金、通過企業機制運作,才能有效地規避風險;而政府財政直接出資找礦,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形成這種機制,從長遠看必然影響到找礦的效果。
(4)造成礦山企業之間的分配不均,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下通過競爭提高礦業勞動生產率。礦產品是按質論價,而生產成本卻因礦山企業所佔資源的地理位置、天然稟賦不同而相差懸殊。這種級差收益在礦產資源的凈價值中占很大的比重。一個品位高、條件好的礦山,與一個品位低、條件差的礦山相比,其純收益可以相差幾倍、十幾倍。對這種差異,現行的資源稅根本不能調節,其結果是,不僅損失資源所有權權益,也使各礦山企業無法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對調動礦山企業的積極性極為不利,還使一些礦業政策顧此失彼,難以出台。存在的這些問題再不能繼續下去了,因為它不僅關繫到國有資源性資產的流失和被擠占,更關繫到如何構建礦產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長效機制。大量的實例說明,礦產資源稅也好,礦業權價款也好,他們主要對礦業的收入和利潤起調節作用,對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不起作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如果在供給者層面上作為財產權管起來;在使用者(需求者)層面上作為生產要素管起來,必然會強有力地促進礦產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必然對國土資源部「雙保」職能的履行作出新貢獻。
3. 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稅金有哪些
消費稅、城市建設維護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稅、土地使用稅等。
費用管理是企業流通費用的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組成部分。費用管理的任務是:通過預測、計劃、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反映商品流通費支出、挖掘降低費用的潛力,提高經濟效益。管理的依據是:《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國營商業、外貿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對費用支出的有關規章制度和開支標准。管理的形式有:計劃管理、定額管理、預算管理、分口管理、分級管理等。
(3)補償資源稅報告怎麼寫擴展閱讀
費用管理主要是對費用的分類,以及明確費用的來源和核算方式。
其中公司經費包括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董事會會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勞動保險費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
全年銷售凈額(扣除折讓、折扣後的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銷售凈額的5%;
全年銷售凈額超過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銷售凈額的3%;超過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
超過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4. 各稅種稅率下的稅費測算
經濟效益是企業追求的主要目標之一。石油企業在選擇是否開發某個低品位油氣資源項目時,必定要對其經濟性進行評價,即考慮在現有或將來的油氣價格水平下,收入是否能夠平衡成本以及獲利多少的問題。由於石油企業的稅費在開發成本中占較大的比重(2006年石油稅費占收入的11.32%;2007年隨油價上升進一步提高到14.94%,2008年為22.02%,2009年為17.88%。見附錄一中表3),稅費問題不容忽視。鑒於各石油公司的詳細財務數據為企業機密,本研究採取估算的方法測算稅費(其中,有些數據計算參考並比照中石油的公開數據進行計算)。設P為價格,Q為銷售量,c為單位完全成本,C為總成本。
4.3.1低品位油氣開發成本中的稅費構成
根據2.1節的分析可知,石油企業原油開發的總稅費CT包括:探礦權使用費與價款Ct1,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Ct2,權利金Ct3,石油特別收益金Ct4,資源耗竭補償費Ct5,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Ct6,企業所得稅Ct7,增值稅Ct8,城市維護建設稅Ct9,教育費附加Ct10,和其他ε,即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式(4.1)中,由於ε在總稅費中所佔的比重很小,不到5%(包括消費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費、關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因此,可以忽略不計。天然氣開發成本中的稅費比原油少「石油特別收益金」一項。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2008年度報告》的數據整理顯示(見附錄一中表4),2008年,中石油油氣完全開發成本為46.86美元/桶。根據課題組掌握的情況,低品位石油的完全開發成本高於常規油氣大約20%~40%,為了便於分析和計算,取中間值30%,即約為60美元/桶(不含企業所得稅),其中稅費為19.28美元/桶(見附錄一中表4)。
下面將以2008年的低品位油氣開發數據為基礎,測算新的低品位稅費體系中,各稅(費)率的調整對總開發成本的影響。
4.3.1.1權利金
新設立的權利金由現行油氣稅費中的資源稅、礦區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整合而成。計算公式如下: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其中,T3為權利金費率,根據油氣資源的品位高低設定不同的稅率。
原資源稅中原油稅率從14~30元/噸浮動,變動范圍為0.28~0.60美元/桶,取平均值則為22元/噸,摺合0.44美元/桶(按1美元=7元人民幣的匯率折算)。
原礦產資源補償費為收入的0.01,即當P=87.55美元/桶時(採用2008年中石油的均價,見附錄一中表1),原礦產資源補償費為0.88美元/桶。
由於原礦區使用費只針對海上石油業務和陸上對外合作項目收取,而這部分費用在中石油整體石油稅費中所佔的比例較小,因此,測算中暫忽略不計。
由於原有的三大稅(原資源稅、原礦產資源補償費以及原礦區使用費)中,原資源稅浮動范圍0.28~0.60美元/桶,無法體現級差地租。從表4.2可以看出,三大稅所佔收入的比重小,並且不僅沒有隨著油價的上升而提高,反而逐漸下降。
根據4.1節的分析可知,原資源稅的稅費標准過低,幾乎無法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因此有必要提高其所佔的比重。同時,根據2.3節的分析以及表2.9可知,世界大多數資源國的權利金多數處於10%左右(如哈薩克為2%~6%、美國為12.5%等)。而且,本研究的調查問卷結果顯示,80%的人認為應該降低低品位油氣資源的礦區使用費。故根據油氣資源的品位高低,將三項稅費合並後的權利金設定在2%~10%的范圍進行測算,並採取隨價計征的方式進行徵收,當油價下降到50美元/桶以下時,調整後的權利金降為1%,甚至免徵(具體標准有待進一步研究)。由此,當油價上漲時,企業收益增加,相應地稅費絕對值也將提高;當油價下跌時,企業獲得的收入減少了,相應地,稅費絕對值也將下降,保證在低油價時石油企業也能獲得一定的收益,維持投資的積極性。對於品質不好的低品位石油資源,可以採取低費率。根據課題組掌握的情況,低品位油氣資源開發的單位完全成本(不含所得稅)約為60美元/桶。為了使石油企業在50美元/桶以下的油價水平下仍然具有開發低品位油氣資源的積極性,建議當油價下降到50美元/桶以下時,調整後的權利金下降為1%,甚至免徵。下面對不同油價水平下、不同費率情況下新的權利金進行簡單測算,並與原稅費制度下的稅費水平進行比較,見表4.2。
表4.2 不同價格水平權利金與原稅(費)目對比(單位:美元/桶)
從表4.2測算可以看出,石油資源級差地租的范圍在不同的油價水平下,從以前的0.28~0.60美元/桶,擴大到現在的4.05~9.2美元/桶。2008年,中石油平均油價為87.55美元/桶,折算為4227元/噸,低品位和常規油氣分別按合並調整後的權利金來計算,分別為84.5元/噸(4227×2%=84.5)和422.7元/噸(4227×10%=422.7),最大相差388.2元/噸(422.7-84.5=388.2)。
4.3.1.2資源耗竭補償費
資源耗竭補償費是本研究新設的費種,以調節地方經濟發展,採取從價計征的方式,即開采一定量的油氣,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來彌補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並用於維持當地經濟可持續發展。其計算公式為: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其中T5為資源耗竭補償費率。
本課題組暫將T5設定為0.5%,根據公式4.3,則2008年資源耗竭補償費為C15=0.005×87.55×134900=59052.48
2008年全國原油產量1.9億噸,摺合為134900萬桶;2008年中石油油價水平為87.55美元/桶,國家可獲得收益59052.48萬美元。
4.3.1.3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為本研究新設費種,主要用來彌補油氣開采過程中對環境破壞的修復成本。其計算公式為: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其中,T6為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率。
本課題組暫將T6設定為0.5%,由於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與資源耗竭補償費費率相同,則2008年國家可獲得59052.48萬美元,用於當地生態補償。
4.3.1.4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Ct4的計算公式為: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其中:T4為石油特別收益金率;b為起征點;θ為速算扣除數。
在現行的石油特別收益金中,起征點為40美元/桶,徵收比率20%~40%(如表2.1所示),其計算公式與上式相同。從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目的來看,應該為暴利稅,而低品位石油的開發成本達到了60美元/桶左右,即油價在60美元/桶以下時,不存在暴利,徵收其在40~60美元/桶區間的暴利稅是不合理的,因此應該將低品位油氣資源的起征點提高到60美元/桶,如表4.3所示。
表4.3 低品位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費率與速算扣除數
從表4.4和圖4.2可以看出,當石油價格低於60美元/桶時,低品位石油特別收益金為0,而當石油價格從60美元/桶開始增長時,低品位石油特別收益金曲線呈非線性加速增長,與常規石油特別收益金差距最高達到了8美元/桶。因此,僅通過提高起征點即可以達到降低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的目的。
表4.4 不同價格水平下低品位石油特別收益金對比表(單位:美元/桶)
圖4.2 低品位石油特別收益金對比圖
由於石油特別收益金在稅費總額中所佔比重很高。2008年中石油平均每桶原油的稅費為19.23美元/桶,而石油特別收益金為15.97美元/桶。如果實行新的低品位油氣資源政策,則每桶原油稅費成本能降低8美元/桶左右,即將低品位石油總稅費水平降低40%左右。
4.3.1.5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規定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但由於其所佔比重太小,不足總稅費的1%,即平均每桶石油小於0.024美元,因此不作重點討論。
4.3.1.6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Ct7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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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T7為企業所得稅稅率25%。
由於企業所得稅率為完稅(銷售稅金與附加)後的收益,因此在上式中進行模糊處理,用(油價-不含所得稅的完全成本)×0.25,即可得單位所得稅。由此可以得出每桶原油的企業所得稅費,如表4.5所示。
表4.5 不同油價水平下的企業所得稅與所佔比重(單位:美元/桶)
在調查問卷中,有74%的人認為針對低品位油氣資源,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應該降低,但是由於所得稅是國家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其調整和改革涉及面大,影響國民整體收支平衡,因此不建議對其稅率進行調整。可以採取一些優惠政策鼓勵和刺激低品位油氣的開發,如實行低品位油氣開采加速折舊政策,加速成本的回收;對引進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也可以採取加速折舊和攤銷的方式;對三次開采、尾礦開發或新開發的小型油氣田採取所得稅減免政策等。
4.3.1.7增值稅
增值稅Ct8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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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T8為增值稅稅率17%,r為銷項稅與進項稅之差。
在調查問卷中,有61%的人認為針對低品位油氣資源,現行增值稅稅率應該降低,但是增值稅也是國家的重要財政稅收來源,因此不建議對其稅率進行調整。但是可以通過增加進項抵扣項等方式來達到降低稅費的目的,也可以通過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如針對於新開發的技術或者新投資的低品位油氣田採取減半徵收或全免的政策。
4.3.1.8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Ct9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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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T9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在本研究的調查問卷結果中,40%的人認為城市維護建設費應該隨增值稅的減少而減少,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
4.3.1.9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Ct10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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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T10為教育費附加費率。
在本研究的調查問卷結果中,44%的人認為教育費附加隨增值稅的減少而減少,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仍然以各單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總額的3%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合計稅費率大約為增值稅的10%,則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總和大約為銷售收入的3%,即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將(4.2)~(4.10)式代入(4.1)式,可知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政策研究
上式中Ct1+Ct2的比重很小,不到總稅費的5%。
4.3.1.10小結
綜上,對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進行如下調整(參見附錄五):
1)合並「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統一徵收「權利金」,將徵收方式由現在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權利金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權利金金額=權利金費率×價格×油氣產量。為了便於操作,權利金費率根據不同地區油氣品質的差異,按地區設置在2%~10%之間,且當油價低於50美元/桶時,低品位油氣稅費下降為1%,或者更低,甚至免徵。
2)增設「資源耗竭補償費」和「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按從價的方式進行計征。資源耗竭補償費公式為:應納資源耗竭補償費金額=資源耗竭補償費費率(0.5%)×產量×價格。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公式為:應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金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費率(0.5%)×產量×價格。稅費主要歸資源產地政府所有。
3)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方式不變,仍按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但將原起征點提高到60美元/桶。
4)「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和稅率不變,但是對於低品位油氣可採取優惠政策。如「增值稅」中可採取增加進項稅、減半徵收等方法(「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以「增值稅」為基數的稅費則隨增值稅的減少而減少); 「企業所得稅」則採取加速折舊、減半或全免等方法。
5)其餘稅費保留原有方案不變。
4.3.2不同油價水平下的稅費分析
為了便於分析問題,以及考慮數據獲取的可行性,仍採用中石油2008年的價格數據,即P=87.55美元/桶,則2008年低品位原油稅費所佔收入的比重ro為:19.28/P=22.02%。就課題組掌握的情況,目前我國石油產量中約有70%來自低品位石油資源。2008年我國國內原油產量1.9億噸。據此推算,2008年我國原油產量中約有1.33億噸為低品位石油,摺合約9.5億桶,即Q=9.5億桶。將P=87.55美元/桶,Q=9.5億桶代入式(4.11)中,分別計算在不同油價水平下的完全成本。計算結果如表4.6所示。
表4.6 調整稅費後的不同油價水平下的稅費分析(單位:美元/桶)
2008年中石油的平均總稅費為25.47美元/桶(含所得稅)(見附錄一表4)。2008年中石油的平均油價為87.55美元/桶,處於表4.6中的80~90美元/桶的油價區間。對於低品位油氣,如果調整後的權利金的稅率為2%,則稅費只有19.09美元/桶,比25.47美元/桶降低了6.38美元/桶;對於高品位的油氣,如果徵收費率為10%的權利金,則稅費基本持平,僅比25.47美元/桶提高了0.42美元/桶。也就是說,新稅費的實施基本沒有改變常規油氣的稅費負擔,但是較大地降低了低品位油氣的稅負水平。
通過對表4.6中稅費的總體分析,
圖4.3表示了權利金率分別為2%,5%和10%情況下的單位石油的稅費隨價格增長的走勢。從圖中可以看出,石油的平均稅費呈指數增長的趨勢,保證了國家在油價增長時獲得應得的暴利稅。不僅如此,隨著油價的上升,不同品質石油的級差稅費有擴大的趨勢。
圖4.3 單位石油的稅費隨油價增長的走勢
綜上所述,低品位油氣稅費政策調整如表4.7所示。
1)由原資源稅、原礦產資源補償費、原礦區使用費合並為新的權利金,採取從價計征的方式,應納權利金金額=權利金費率×價格×產量。其稅率根據油氣品位的不同設定在2%~10%的區間浮動(當油價低於50美元/桶時,其稅率下降為1%,甚至免徵)。石油資源級差地租的范圍從以前的0.27~0.48美元/桶擴大到現在的4.05~9.2美元/桶;
2)增設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資源耗竭補償費,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按從價方式進行計征。資源耗竭補償費公式為:應納資源耗竭補償費金額=資源耗竭補償費費率(0.5%)×產量×價格。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公式為:應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金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費率(0.5%)×產量×價格。增設的兩項稅費主要用來為資源所在地提供環境治理和經濟補償;
表4.7 新的低品位油氣資源稅費
3)將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提高到60美元/桶。而當石油價格從60美元/桶開始增長時,低品位石油特別收益金曲線呈非線性加速增長,與常規石油特別收益金差距最高達到了8美元/桶,將使得總稅費水平下降了1/3強;
4)相關優惠政策,包括採取加速折舊、稅費減半或全免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