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什麼用水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用水。
《水法》第21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遲局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在乾旱和半乾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水法》介紹
1、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配蘆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2、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3、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4、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培旦帶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