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資源費改稅收費標准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超過原方案計劃額度在20%以下、20%至40%以及40%以上的水源使用量部分,相應地需要依照水資源稅現行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以及3倍進行加征;
其次,針對那些高耗用水資源的特定行業,如洗車服務業和高檔洗浴場所等,將繼續按照每立方米153元的額度從高徵收,同時亦會對採用地下水的用戶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⑵ 北京水費包括污水處理費嗎
水費是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的費用。原則上不包括污水處理費。
同時,污水處理費是由污染製造方交納想費用,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⑶ 北京水資源費改稅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本市實行水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社會各界的節水意識,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本市實施水資源費改稅後,不會增加正常生產生活負擔,實現稅費平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不變,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負擔不變,工農業正常生產用水負擔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十二條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⑷ 北京水資源費改稅和污水處理費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
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京發改〔2009〕255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批復的《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發展規劃》,為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促進節約用水和水環境改善,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經價格聽證會聽證,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決定分步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現將2009年居民水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資源費由1.10元/立方米調整為1.26元/立方米,上調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0.90元/立方米調整為1.04元/立方米,上調0.14元/立方米。
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本市居民用水終端銷售價格由3.70元/立方米調整為4.00元/立方米(具體見附件)。
二、為鼓勵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價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變,使用再生水免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三、市自來水集團要加快推進「一戶一表」改造,為下一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做好准備。
四、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調價宣傳解釋、准確抄表等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