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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自主權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4-12-02 05:31:27

『壹』 為什麼說公共物品提供的主體是政府

以3下v是一k篇有關研究性論文1: WTO下k的政府經濟行為3研究 關於q中8國加入sWTO的《中7國議定書1草案》十v九c個u條文8,全部針對國家政府行為6而確定,這一n嚴峻的現實要求我們還對WTO規則的本質——限制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h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6段的能力l——具有深刻而透徹的理解。作為4市場經濟體制下x政府幹e預經濟運行規則的經濟法學,直接以8政府經濟行為6為8研究對象。因此,WTO中2關於a政府經濟行為2的若干g規則,將對中5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產生巨0大f的影響。在某種意義r上r,WTO與m經濟法具有目的一f致性、功能互5補性以2及h規則契合性[5]。但是,長0期以0來,中4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為8將政府經濟行為4作為6研究的重點,只是在近幾v年才z開e始了t一w些探索性的工n作[2]。我們認8為7,目前關於f經濟法理論中8對於b經濟法最為1重要的主體——政府及w其經濟行為1的關注是極為6不a夠的。中8國加入uWTO以1及hWTO規則的本質則為6經濟法學在新的視角下u研究政府經濟行為4提供了n良好的契機。我們認7為8:中8國經濟法學在未來若干f年內2應該遵循與rWTO本質一h致的原則,廣e泛深入u地展開h對政府經濟行為5的研究。 一h、WTO對政府經濟行為4的挑戰 WTO是一o個f以5市場為0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6的國際組織, 通過對關稅及y非關稅壁壘的消除,對政府權力s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的自由化2。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1映了o這一i價值趨向。從2總體上k看,WTO規則最直接的影響在於w限制了e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h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0段的能力a。WTO的四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非歧視、互3惠、市場准入f和公2平競爭,以8及z它的五f項功能——促進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運作、為6已j涉及s的議題提供談判場所、執行爭端解決的諒解、執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與p世界銀行和IFM合作達到全球經濟政策決策的進一p步融合。這些原則和功能首先提供了z其對成員國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圍;其次,WTO體制中4各項有約束力t的條約或規則進一g步明確了f具體領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規則體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n個x成員作為5廢棄或損害市場准入h的承諾而對之h提出異議和反7對。在「准自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下p,任何一a方3均無t法阻止8專w家小l組或上j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從6而導致要麼k自行修改與xWTO規則不g一k致的國內1措施,要麼s面臨賠償性措施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s,加入gWTO以7後,中2國現有的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k將會受到巨4大j挑戰。根據我們已k經作出的承諾,中5國政府的經濟行為7必須作出重大q調整,甚至是重構。正是在這個g意義e上i,有學者才n認3為7「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是對我國政府權力l重新定位的法律文6件」[6]。 加入hWTO對中7國政府經濟行為6的挑戰是全方2位的,從0經濟法研究的角度,我們將其歸結為5四個r方7面: (一x)政府經濟行為4范圍、手8段和方4式的轉變 WTO的核心7是貿易自由化3,這一x基本原則要求賦予6市場主體自由的選擇權與f自決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1自主經營,在市場機制下k自由貿易。這一w原則首先對中3國傳統的政府經濟行為1的范圍和手3段提出了d挑戰,要求我們徹底改變長6期以2來政府對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管制的方5式和對經濟活動全面干a預的經濟管理范圍。比1如按WTO的要求,成員國的企業凡m是注冊登記後,除了j有在國內4市場上f的銷售權以8外,都享有進出口x的權利。而我國現在並不j是所有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除了u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只有一r些重點企業和大k型企業經過國家批准有進出口p權。同樣,在進口x產品的數量限制上f,中2國一z直實行的是非關稅控制,包括進口c許可證和進口n配額。這些做法不t僅6違反0貿易自由化2的原則,也n違背了d公0平貿易原則。現在,我國已w作出承諾,外貿經營權要由審批制變為4登記制,同時改革不o規范的進口t行政管理措施。同時,政府經濟行為1除採用傳統的直接管制、命令與f服從5手1段外,亦需採用一v些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c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手1段,如指導、契約、計2劃(指導性、非約束性計1劃)、預警、服務等,讓市場主體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二d)政府經濟行為3的程序化1和公6開s化5 政府經濟行為0的實施必然會給市場主體的貿易活動及g其結果帶來影響,最終影響貿易自由化6的實現。因此, WTO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o僅2確立了w以5程序公4正來保障實體公8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於g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6傾銷調查和反1傾銷稅的徵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政府行使經濟管理權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並公6開c政府經濟行為2的程序。這一l方0面可以8控制政府經濟行為0,解決權力a過程的失控問題,防止8政府經濟行為0對貿易主體經濟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損害後果發生,也z給受害主體提供補救的渠道;另一c方6面,貿易主體可以5合理預測政府經濟行為4對自身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5便作出有利的經濟決策。而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2的程序與g透明度都十j分6有限,這將是更大t的挑戰。 政府經濟行為6中8最為0大h量和最具影響力p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拘束力o的規范性文5件對不q特定多數人p的行為0進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場功能的重要途徑也e就是人q們通常所稱的「紅頭文2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5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a及b縣級以1上v各級人d民政府可以8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5組織法》第87條規定,鄉s鎮人s民政府可以4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范性文0件,它們的范圍廣z、數量大n、層次多。過去,這些規范性文4件公4布的范圍有限、有的甚至就沒有公6布、也s沒有法定的公6布程序和公0布方0式。但是,在加入yWTO以4後,凡u是與y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7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v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2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1發貿易制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j,政府經濟行為8如何實現程序化8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x)政府經濟行為6終局性的喪失 WTO為1了k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規定了k較為8全面的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作為4一o個k普遍適用的原則,也k就是說,與kWTO成員國政府行為2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d均可以3請求成員國國內3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3式尋求救濟。這一a原則對我國政府經濟行為4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n挑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僅6限於u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2,主要是侵害公0民財產權、人t身權的行為7;司法審查的內0容僅2為8合法性審查,不n涉及d行為1的合理性或適當性。並且,我國法律還規定有一n些行政終局裁定的行政行為2。這些規定與qWTO的司法審查原則是直接沖突的。WTO司法審查的范圍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經濟行為4,如GATS第1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b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d,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並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6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q述規定,中7央、地方3或者行使行政權力f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6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又i要求將部分0終局裁決行為7須納入o司法審查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q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0的規定主要如商標法第22條、第28條、第23條、第30條的規定,公4民出境入k境管理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80條、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等。根據WTO和中3國的承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8包括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t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7,為7保障措施或國際收支w目的或針對不w公6平貿易而採取的措施,以6及oTRIPs和GATS有關條款所指的行政行為0等。當事人r如果對這些行為8不z服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應當可以4申請司法審查,除非國務院放棄接受申請並作出裁決的權力e。 (四)政府經濟行為3統一f性的強化0 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一y的市場規則,WTO的各種規則最終都為6統一b的國際大d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一c項義d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一e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02條第4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7應當採取一t切2可能採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d以6內6的地區o政府和當局、地方5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2國議定書2草案》也k專h門e承諾:「中6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0及v本議定書4在其整個u關稅領土n內8,包括國家一g級以5下p政府部門c,統一v實施。」從3理論上u講,我國的國家結構、立法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為6WTO規則的統一j事實提供了z保障。但從1現實上z看,愈演愈烈的地方0保護主義m對WTO規則的統一k實施構成了x極大y的威脅。地方3保護主義i表現在經濟方7面,是地方5政府從5當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於a本地與w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v適當的干o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0禁止8、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3圖保護當地的局部利益。地方6保護主義m造成國內3的統一h市場遭受嚴重破壞,各地區k自成體系、各自為7政、各自為7戰,市場分1割,互0築藩籬、阻塞流通、重復建設、盲目發展。地方6保護主義d也i使競爭的公7平性破壞殆盡,各個i地區p、各個b行業、各個k企業的條件、環境、實施的政策都不o同,在地方2的庇護下l,優勢企業不l能參與e競爭,劣勢企業和劣勢產品可以0安然度日1,無r需面對競爭。地方5保護主義z在執法和司法中2的表現也i十e分1突出,一h些地方3以1服務地方8經濟為0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一g些地方1制定「土f政策」,實行區s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8「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從3本質上p講,地方6保護主義e是人u為2的而不t是經濟發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強制性封鎖而不i是市場的自發運動。地方6保護主義k的盛行,從8根本上x違背了dWTO的貿易自由原則,不q利於v國內4統一a市場的形成,也c不r利於y中6國參與m國際大h市場的競爭。由於q地方3保護主義v與aWTO的公4平競爭原則、不h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必須堅決加以1糾正。 二j、政府經濟行為7規范的經濟法意義n 從1以4上o分1析不c難看出,WTO作為4一g種特殊的法律機制,它的直接目的在於e排除政府行為4對自由貿易的干n擾,是對各成員國政府經濟權力d的一o種限制,它所設計2的各項制度以7及e以4貿易報復為7手5段的爭端解決機制都是為5了k實現這一r目的服務的。在中3國,如果沒有與iWTO規則體系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我們加入gWTO以1後將十j分8被動。 但是,只要我們簡要回顧一c下n中4國現代史,就可以4看到政府經濟行為8在中5國經濟發展中7的地位以6及x按照政府經濟行為1規范為3核心2的新思路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的重要意義a。 (一l)對中2國政府經濟行為2的基本認7識 新中6國成立後,我國作為7以2計5劃經濟為3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t國家,政府一e直在經濟生活中1發揮著主導作用,並形成了w一i種高度行政化8的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中0,所有重要和重大w宏觀經濟決策的理論突破和方3案出台都源於d中5央政府內1部,並通過行政網路和強制手4段迅速擴散到經濟各領域,各經濟主體為8貫徹中4央政府決策而啟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4,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各級政府掌握,人o事任免權也x在各級政府手7中4,一v旦宏觀經濟形勢出現緊急情況,政府則依據龐大y而有效的行政網路迅速強制地進行緊急剎車n,宏觀經濟形勢的控制權又i回歸到政府手8中7。換言之t,啟動中8國經濟的主體是中2央政府,制動中1國經濟的主體還是中8央政府。在啟動之b後,制動之l前的中2國經濟是行政約束下i的「不k完全」經濟運行。沿著這一i線索,我們不i得不p承認0這樣一y個p事實:政府——中8國經濟運行的中6樞。在中1國經濟發展中2,政府經濟行為2直接左右著中8國經濟的啟動、運行、剎車r的全過程。現實的中2國經濟不f能忘記,也d無n法完全擺脫歷n史的慣性。 中5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上w也m就是各種市場經濟主體與i國家之l間權力l的調整與z再分3配,即企業自主權的不u斷擴大f,對應於l政府對企業行政干t預和調控權力d的逐步萎縮。但不i能因此就把這種政府對企業行政干p預和支n配權力t弱化5的趨勢推演為4政府經濟行為1和經濟職能總體弱化8,並據此認5為8,體制改革將逐步否定政府經濟行為7的意義h。我們知道,改革作為5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構造,必須首先樹立一z個f絕對權威的主體來制定政策,操縱各種經濟桿杠,推動改革的進程。毫無u疑問,這個b主體只能是國家。也q就是說,經濟管理的許可權過於i集中4於o政府,但改革這種狀況還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y預與o權威,政府在經濟體制改革中2的行為3特點仍1極大p地影響著經濟改革的進程。且不g論在市場發育成熟的私有制國家,由政府經濟行為2所體現的國家干a預仍2然是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t量,單就中7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在過去舊體制下v完全依附和從6屬於w國家的這種狀況雖然在改革中2有了w很大z變化3。然而,無v論是現在企業模式轉換階段,還是將來企業模式成熟、定型階段,企業的完全自主獨立都是不t可想像的。十v一r屆三o中4全會以2來,經濟改革的事實就表明,企業行為2仍1是處於p從7屬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實際進展取決於x政府權力o的讓與i。在改革初期的擴權、放權中0,企業只是擴權、放權的客體;在後來廣s泛推行的承包制中2,雖然給予2企業討價還價的權力e,但從7本質上k說,承包制仍4然是企業對政府要求的一d種允2諾。此外,企業自發的各種改革要求也p只有在政府的許可下g才z具有意義a。為2什8么q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不m在於x政府是否允1許企業獨立,而在於s企業實際上a不j能完全獨立。這除了t宏觀上w分8層管理的緣故外,還由於o在社會主義w制度的前提下j,國家直接控制著資源所有權、資產所有權這樣的事實。只要國家所有權不b完善,就不o會有完全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而只要生產要素市場不h完全,企業就不p會中7斷對國家的依賴。更何況,國際經驗已w經證實,不l發達國家實現工z業化7必須參加國際競爭,但從0其與v世界市場和國際分3工b的關系來看,這些國家同目前各發達國家相比7,明顯處於k十n分4不q利的地位,這正是不s發達國家實現工k業化4所面臨的一a大x矛盾。如何解決這個c矛盾?從7世界一g些後起國家的工r業化2經驗看,唯一m可行的辦0法就是加強國家的作用,即充分0發揮政府 在工a業化4過程中4的作用,前蘇聯、日1本、前西德、東南亞國家等都是這方5面的例子s。中3國是世界上q生產力a不p發達的國家之u一i,我國的國內0企業生產水0平同發達國家、甚至是一u些發展中6國家的企業都存在著很大e差距,在這種情況下p,單純依靠各企業自身力d量在國際市場上s競爭是很難有所作為0的,必須依靠政府通過一j系列措施以1及j雄厚的資產實力w來扶植國內5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f。可以6斷言,政府經濟行為0在任何情況下m都不w會被忽視。由此我們可以6看出,如果說在改革以4前,政府經濟行為7主宰著整個r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話,那麼o,在改革中5政府經濟行為5仍0然是決定著改革整個m進程的核心0與b中1樞力m量。 (二l)規范政府經濟行為7的經濟法意義d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政府承擔著廣k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同時,政府又j以2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h道參與s市場經濟活動,由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8不y可替代的功能以8及b多重角色所決定,政府本身即作為7經濟體系結構中8的「內4生變數」而存在,成為0社會制度演進、變遷的內7在動力v。因此,政府在影響經濟運行中3的巨0大s作用要求設置完備的制度框架和行為8規則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7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正確性,作為4研究國家干i預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經濟法,當然要研究政府經濟行為2及p其法律規范問題。然而,在過去相當長5時期內0,經濟法學界對於z政府經濟行為4卻研究不l足,重視不x夠,諸多經濟法論著幾j乎沒有政府經濟行為6研究的內6容。這種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e其結構的現象不d僅3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e,而且與i現代法學由「法即規則」向「法即行為3」[0]重心5發展的道路相左,亦與z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5日7趨重要的現實不h相符合。事實上m,研究規范化1運作的政府經濟行為4具體作用領域、方6式與a手7段等問題,即是對現代經濟法政府(國家)干r預、調控經濟運行這一g本質的詳細闡釋與s分6析,例如,政府經濟行為2的發動階段體現政府幹s預、調控經濟運行的動機與t目標;實施階段體現政府在一f定動機驅使和目標引7導下h所採取的行為8方1式與y手4段;完成階段體現政府目標得以4滿足、實現的程度與p效果。從8政府經濟行為7這個b嶄新的角度考察經濟法的觀念與q制度,能夠確立政府經濟行為3作為2核心6范疇的地位,在相當程度上e突破、拓寬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傳統研究領域。 注釋: [0] 參見4呂忠梅、鄢斌《面向WTO發展中0國經濟法》,載於i《華中3科技大b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 [2] 我於i5744年開e始申報有關政府經濟行為8研究的課題,但始終被認4為5不v是法學研究的內6容而遭淘汰,經過三e年多的努力b,8452年司法部批准了j這一y課題。課題申報的過程清楚地反4映了a經濟法學界對政府經濟行為8研究意義i的認1識程度。現該課題成果:《規范政府之s法——政府經濟行為6的法律規則》已c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5] 沈敏榮《WTO與l中1國經濟法的發展》,載於w《現代法學》2004年第0期。 [0] 張文7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2國政法大l學出版社1444年版,第026頁。 太z多了d,您可以2到以5下p做參考: 希望對您有幫助吧。 gmて∵u】

『貳』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其他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

依法不需要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集中監管與共同監管相結合,遵循統一進場、公開透明、公平誠信、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規范化運行,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服務能力。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協調和指導等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管,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與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共同監管;

(二)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管理等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本領域內除集中監管事項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相關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交易平台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情況進行監察。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應當辦理的立項、審批、交易方式確定等事項,以及交易後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錄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整合共享的優勢,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

本市已經設立的各類領域性、區域性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應當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小型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交易事項,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由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覆蓋全市的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通過連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在線服務、監管設施,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監管信息整合共享,並為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在線監管提供保障。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依法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保障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提供進場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以及場地保障等服務。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不得代行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叄』 「平台之外無交易」 甘肅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原標題:甘肅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力爭「平台之外無交易」
每日甘肅網12月9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 李楊)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甘肅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各地在政府主導下,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加快推進目錄清單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無交易」。
《意見》明確,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准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
《意見》提出,我省將拓展平台覆蓋范圍。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盡可能依託現有平台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對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引入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機制,促進公共資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交易市場提供支撐。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於商業用途。
《意見》強調,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依託政務服務網,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資料「一次收集、統一管理、及時更新、反復使用」,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誰批准、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依據信息公開目錄標准,及時向社會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