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一般開幾年才算報廢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生部委《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精神,現將實施調整後的汽車報廢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第二條規定審批。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三、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隊GB7258)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四、上述車輛達到報廢標准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應當按照原報廢標准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比照《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規定執行。
六、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號)規定執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規定,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 安 部
二OO一年了一月六日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
【文獻號】47497
【時效性】有效
【法規名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規分類】環境治理
【頒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頒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18日
【正 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廳)、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現決定將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准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六、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遊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門運載遊客的自用載客汽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