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4年12月1日我國啟動實施什麼資源稅改革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於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關於應稅煤炭銷售額
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二)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四)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關於適用稅率
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關於稅收優惠
(一)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二)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關於徵收管理
(一)納稅人同時銷售(包括視同銷售)應稅原煤和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選煤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原煤和洗選煤銷售額的,一並視同銷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2014年12月1日前開采或洗選的應稅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後銷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4年12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煤炭資源稅改革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貳』 2014年12月1日 我國啟動實施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
煤炭資源稅。2014年12月1日我國在全國范檔謹圍內啟動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我國的煤炭資源稅開始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螞絕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資源稅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徵收的一種稅收。我國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當時資源產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征稅。在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實行的同時,從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一邊是稅率變化,一邊是取消收費。政策調整給企業帶來哪些變化?以200元一噸的優質原煤為例,如果按照6%的平均稅率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煤炭資源稅就是12元。但因為不用再交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價格調節基金,每噸能省10元~15元左右。最終,企業繳納的稅費並沒有明顯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後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其他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還將結合相關資源特點、資源稅費性質,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范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悶蠢姿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第五條 關於計征方法。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